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證人收到傳票或通知書可以不出庭嗎?

證人收到傳票或通知書可以不出庭嗎?


文/古旻書律師

在一般人的通常觀念中能夠作為證據的不外乎「人證」和「物證」,而無論在民刑事等案件司法運作的實務上亦確實倚重「證人」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方法,任何人都有可能因為接觸過某個案件的部分事實經過,而被以證人身分通知到庭,今天就來簡單的聊聊這個主題。

2021年12月9日 星期四

出租房屋須注意的幾件事情

出租房屋須注意的幾件事情


文/蔡麗雯律師

萬物齊漲,唯獨薪資沒漲的時候,被動收入就相形重要。而取得被動收入的方式百百款,有人選擇包租公、包租婆的方式賺取被動收入。租賃契約的內容本就看房東房客如何協商,然而要想賺取這類的被動收入,有幾件事情要特別留意:

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

共有物的管理方式

共有物的管理方式


文/古旻書律師

傳統概念一向認為有土斯有財,在此觀念下,不動產以代代相傳方式由後人繼承實屬常見,但也因為這樣的過程,往往使得諸如土地等所有權隨著多次的繼承、轉讓等等行為後使得共有人數量愈來愈多,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愈發複雜。今天就來簡單介紹一下民法上關於共有物管理的方式(至於共有的概念,可參看《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一文;而共有物的分割,如有興趣亦可以參看先前的《如何分割共有土地》一文)。

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

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


文/蔡麗雯律師

現今社會,有時往往會因為合資購買,或者繼承等關係,導致一個物品、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只一個人,我們稱呼為「共有」關係,而基於「共有」關係衍生的問題亦十分常見,以下為大家簡要說明, 「共有」關係到底是甚麼意思。

2021年11月1日 星期一

公司的資訊一定是營業祕密嗎?

公司的資訊一定是營業祕密嗎?


文/古旻書律師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商業間諜、帶槍投靠這類的新聞層出不窮,雇主難免會擔心員工把事關公司命脈的 #營業秘密 用不法的方式帶走,導致公司受到嚴重的損害,也因此近年來報章雜誌等處最夯的法規 #營業秘密法 ,可說是最多雇主們關切的主題之一。

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債務問題可以如何解決?

債務問題可以如何解決?


文/蔡麗雯律師

因為疫情,許多人的生活、經濟都受到了影響,有可能因此需要借款以解燃眉之急,也有可能導致原本的負債無法循往例償還,政府雖然有跟金融銀行協調債務協處機制,然而緩繳期已過經濟狀況仍無法恢復,或者怕這家談好的條件卻被下一家卡住,這時該如何是好呢?

2021年10月8日 星期五

跟蹤他人的法律責任

跟蹤他人的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社會上形形色色的人都有,關於 #跟蹤 這件事情更非罕見,無論基於感情的問題諸如追求、挽回,抑或基於其他原因例如財務糾紛等等,理由不一而足,但您知道跟蹤他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嗎?今天就來聊聊跟蹤這件事。

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遇到職災怎麼辦?

遇到職災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不論對於勞方還是資方,職業災害,相信一定是雙方都不願發生的狀況,勞方可能因為治療或復健無法工作,甚至可能喪失一定工作能力,此時資方應負什麼責任呢?

2021年9月22日 星期三

淺談勞基法上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規定

淺談勞基法上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現代社會的工作內容日新月異,雇主在勞工工作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讓勞工進修或學習特殊的專長,但是卻不免會擔心勞工把公司當作免費訓練班學完就自立門戶,導致雇主花費在勞工身上的訓練成本付諸流水,因此常有雇主會與勞工約定 #競業禁止 或是 #最低服務年限 來避免此一問題。只是這兩種方式並非漫無限制,今天就來談談勞基法上對於這兩種方式的相關規定。

2021年9月13日 星期一

通常程序、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有何不同?

通常程序、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有何不同?


文/蔡麗雯律師

一般案件起訴後,為堅守程序及實質上的正義,以求勿枉勿縱,證據須經合法調查,須經審慎決斷,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84之1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原則上採用通常程序,第一審即應行合議審判,也就是由三位法官合議行之,並適用嚴格證據法則及直接審理原則。然而在確保被告權益,審慎調查、判決的情況下,同時也造成程序繁雜,審理過程較費時日。而有些案件,其實爭議沒那麼多,尤其是在被告已經認罪,事證明確的情形,所以刑事訴訟法也設有一些轉化措施,常聽到的有認罪協商、簡式審判及簡易判決處刑,這之間的差別是什麼呢?

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偵查中告訴人的救濟管道

偵查中告訴人的救濟管道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聊聊告訴、告發與告訴乃論》一文中,曾經跟大家介紹過告訴和告發的主要差別在於有無救濟管道,也簡要的提到過 #再議 和 #交付審判 這兩個偵查中告訴人的救濟途徑,今天就來就這個部分作進一步說明。

2021年8月16日 星期一

法定約定利率上限從20%調降為16%

法定約定利率上限從20%調降為16%


文/蔡麗雯律師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將約定利率上限20%調降為16%,經公布後已過了六個月,而於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對於大家的生活會有什麼影響呢?

2021年8月3日 星期二

碰毒毀一生!聊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規定

碰毒毀一生!聊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俗話說,槍、毒、色、賭是大家熟悉的治安問題,其中關於毒品部分因為涉及到國民健康,因此受到管制的程度十分嚴格,今天就來聊聊一些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關的刑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另有其他關於勒戒、行政處罰等規定,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2021年7月20日 星期二

意思表示的送達

意思表示的送達


文/蔡麗雯律師

上一次我們和大家聊過有關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惟前開規定,大都係在處理法院和當事人間的送達,然而一般人之間的規定,其實有些許的不一樣喔!

2021年7月9日 星期五

聊聊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

聊聊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在先前的《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原告或上訴人不到庭有何後果?》二文中,都曾簡單提到過 #送達 這個詞彙,但是究竟它的意思為何?對於法律效果又有什麼重大的影響呢?今天就來簡單談談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法律概念。

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原告或上訴人不到庭有何後果?

原告或上訴人不到庭有何後果?


文/蔡麗雯律師

上一篇「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中提到,如在合法送達的前提下,如果當事人仍然不到庭時,就民事案件來說,有到庭的一造可以請求法院仍行辯論進而判決,或在二次通知仍不到庭後由法院職權進行一造辯論。而有些人提出民事訴訟後,或許覺得自己書狀寫得很完善了,無須花費時間到庭陳述,又或者是因事務繁忙無法前往,在未請代理人出席言詞辯論庭又未事先向法院請假說明無法到庭的理由情形下,如果原告不到庭的後果會是一樣的嗎?

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

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

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


文/古旻書律師

過去接受諮詢時,常常被民眾問到一個問題:啊對方都避不見面,這樣告他有用嗎?對方不出庭,法官還是可以判嗎?也就是民眾擔心的點在於,如果訴訟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沒有到庭時,是否會因此影響法院的審判?今天就來聊聊與此相關的規定。

2021年6月1日 星期二

疫情下的股東會

疫情下的股東會


文/蔡麗雯律師

最近因為疫情的因素,全國升為三級警戒,相信大家生活一定多少都受到了影響,八大行業被迫暫時停業,可能導致經營者不堪負荷租金成本,面臨解雇員工等問題。即便是一般人,除了外出需全程配戴口罩外,也很有可能遇到需居家辦公,要請假照顧無法送至學校的孩子,在家防疫,這些事相信誰也不願意發生。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十八啦!聊聊民法的「成年」之修正

十八啦!聊聊民法的「成年」之修正


文/古旻書律師

過去大家口語上說的 #成年 ,其實在不同的法規上並不統一,也因此造成了很多的困擾。最明顯的例子,是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第13條則規定:「(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而刑法第18條則規定:「(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可以反悔說不賣就不賣嗎?

可以反悔說不賣就不賣嗎?


文/蔡麗雯律師

當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屬成立,雙方理應即受到契約拘束、依契約履行。然而往往會發生賣方事後認為賤賣、發現標錯價等原因,不願履約,試問賣方可以單方反悔不賣嗎?

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文/古旻書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樣的契約內,常常會見到類似「甲方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類的文字,似乎從字面上來看是表示放棄「先告人」的權利,但真的是如此嗎?今天就來談談什麼是 #先訴抗辯權 。

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協議怎樣寫比較有保障?

協議怎樣寫比較有保障?


文/蔡麗雯律師

律師最常遇到民眾問說已跟對方達成共識,可以幫忙寫協議書或幫忙公證嗎?有些人會這樣問很有可能以為協議只要經過律師撰寫或者經過公證,就可以拘束當事人,將來如果一方違約,就可以請求違約的一方賠償甚至可以直接持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究竟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呢?

2021年3月31日 星期三

聊聊更改姓名的法律規定

聊聊更改姓名的法律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不知道大家有無注意過其實新聞上偶而會看到一些人的名字字數很多、很特別的情況?還有,最近因為改名為「鮭魚」的風波引發了所謂的鮭魚之亂,也引起了大家對於姓名更改的一陣討論。事實上,姓名作為識別一個人的重要標示,加上現代係以戶政登記作為管理姓名的方式,我國關於戶政機關登記姓名的主要法規依據為 #姓名條例 ,因此姓名的更改其實是有法律所規定的喔!今天就來聊聊相關的法律規定。

2021年3月15日 星期一

拋棄繼承知多少

拋棄繼承知多少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有跟大家提過,現在採用全面限定繼承制度,即便沒有拋棄繼承,繼承的子女、配偶也只須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幫父母(配偶)還債,也就是「拿到多少還多少」。不過有些人仍然想徹徹底底地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而欲辦理拋棄。之前也跟大家簡要提過我國拋棄繼承制度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一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三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亦即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惟須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狀方式向法院陳明,之後通常會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次一順位的繼承人,以利後順位繼承人決定是否要繼承或其也要拋棄繼承。今天來跟大家說明要如何具體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與本文相關的主題,亦可參看《我要幫配偶(父母)還債嗎?》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兩篇文章的說明喔)

2021年3月4日 星期四

別亂借帳戶給別人,當心成為洗錢幫助犯

別亂借帳戶給別人,當心成為洗錢幫助犯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借帳戶給別人,小心吃上官司!》一文中,曾經向各位介紹過關於新聞上時常出現的「出借帳戶給他人」可能構成刑法 #詐欺罪 的幫助犯甚至是正犯,進而需要負擔相關的刑事責任,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先看一下該文,再接續向下閱讀,會比較完整。

2021年2月17日 星期三

過年可以在家賭博嗎?

過年可以在家賭博嗎?


文/蔡麗雯律師

首先,祝各位牛年行大運、牛運亨通、Happy 牛 Year~過完年上班,不知大家是還沉浸在過年的氛圍裡,還是忙得暈頭轉向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