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十八啦!聊聊民法的「成年」之修正

十八啦!聊聊民法的「成年」之修正


文/古旻書律師

過去大家口語上說的 #成年 ,其實在不同的法規上並不統一,也因此造成了很多的困擾。最明顯的例子,是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第13條則規定:「(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而刑法第18條則規定:「(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當然,民法和刑法上開規定的目的其實截然不同,民法談的是 #行為能力 的問題,而刑法談的卻是 #責任能力 ,背後所涉及的理論較為複雜,此處暫且不談。無論如何,基於上開規定,一般人常常理解成「民法的成年是20歲,刑法的成年是18歲」這種簡單記憶的結論,但也因為這樣中間就產生了微妙的空窗期:一個人如果滿18歲未滿20歲時,往往會發生「刑事上負擔完全責任」但「民事上仍是限制行為能力」的奇妙情境。

舉例來說,某甲滿18歲而未滿20歲,酒後駕車結果不慎和某乙發生車禍導致某乙受傷,此時刑事上某甲要負擔完全責任,可能須面對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284條過失傷害罪等,但民事上面因為他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某乙除了向某甲求償外,某甲的爸媽恐需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責等等。對於某甲的爸媽而言,難免會覺得某甲都「成年」了,為何我們還要為他的行為連帶負責?

除了上開問題外,隨著社會的變遷,「成年」的歲數本來就應該隨之調整。就此,我國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5日正式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民法上「成年」改為18歲(其後一些涉及成年的法條也做了相應修正,礙於篇幅先表過不談),並於110年1月13日公佈,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上開爭議基本上已經解決。

另外作為配套措施,也增訂了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其第2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也就是在112年1月1日當日已經滿18的人,不管按照舊法是否已經成年,從當天開始都是成年人了。

同時同法第3-1條第3項則規定了如果在舊法時期可以享受到舊法「成年」或「20歲」為止的權利或利益(例如:扶養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維持到20歲。換言之,如果某丙在112年1月1日當時為滿18但不滿20歲之人,從該日起某丙就是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只是如果例如某丙爸媽其中一方離婚時約定會負擔某丙的扶養費到成年為止的話,解釋上仍要繼續給付扶養費到某丙滿20歲才算履行完畢。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在新法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民法的成年仍是20歲,以後才會沒有「民法的成年是20歲,刑法的成年是18歲」這類的問題,切莫以為修法通過就立刻生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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