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在先前的《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原告或上訴人不到庭有何後果?》二文中,都曾簡單提到過 #送達 這個詞彙,但是究竟它的意思為何?對於法律效果又有什麼重大的影響呢?今天就來簡單談談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法律概念。
所謂送達,指的是將訴訟上相關的文書送給應收受該文書之人的這個動作。對於訴訟而言,送達可以說是一直在做、不可或缺的過程。舉例來說,一件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起訴後,法院會將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給被告,藉此讓被告知悉有該案件的存在,以利被告提出答辯等等;反之,被告也可能提出答辯書狀送達給原告,藉由這樣的多方(法院、當事人等等)間的互動,讓訴訟程序得以進行。
以民事訴訟來說,最基本的送達方式是採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 #郵務送達 ,通常會以雙掛號(有回執)方式確保受領方有收到郵件,以及是由何人收受該郵件的。假如郵差送信時碰不到本人,也可以依 #補充送達 的規定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的地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原則上是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因此實務上如果是自然人,常常會先以其戶籍地作為送達地址。當然,有時候若狀況允許,書記官也會直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法院現場簽收(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若郵差也沒辦法透過上述補充送達的規定完成送達時(通常就是沒有人代收的情況),就會進入 #寄存送達 的程序,也就是在送達地放置招領單載明郵件寄放在哪個機關(例如轄區的警察機關)、如何領取等等,讓受送達人可執該招領單前往領取。須留意的是,寄存送達本身在「送達通知書」(招領單)放置或張貼在送達地點後,經過十天就發生送達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也就是無論受送達人有沒有真的去領,超過十天後都會當作已經送達給受送達人而被認定合法送達了。
最後一種萬不得已使用的送達方式就是先前提過的 #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也就是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郵寄,希望受送達人看到公告後主動跟法院聯絡去領取訴訟文件,傳統上會用「登報」的方式辦理,近年來各法院則多改採在法院的官方網站公告的方式取代傳統的登報(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此種送達方式因為是「事實上難以用其他方式送達」的最後手段,故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所定諸如送達處所不明、在國外而無法透過駐外單位等協助送達等等情況才能適用,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一旦公告後,生效時間是依據在國內(最後登載之日起20日發生效力)或國外(60日)有所不同。
送達主要牽涉到諸多訴訟上「時間」的計算問題,例如各種 #不變期間 的計算,以及有時會牽涉到意思表示到達對造的時間計算問題。舉例來說,民事訴訟的第一審判決後如果不服要提出上訴,法定的不變期間是以「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計算,若超過該期間提出的上訴是不合法的,故此時究竟何日、是否合法送達等等,都會影響到上訴期間的計算進而決定上訴是否合法,影響不可謂不大而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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