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幫配偶(父母)還債嗎?
文/蔡麗雯律師
常有人問說:「我爸爸在外欠債,我母親或我,在父親死後要幫忙還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父母子女各自的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即便是夫妻也不例外。夫妻結婚後仍舊是獨立的個體,若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依照目前規定配偶是無庸就他方的債務負責的。所以只要沒有同意擔任父母、配偶之保證人,甚至幫父母、配偶在外借款,基本上也就不用擔心因為父母、配偶欠債導致自己的財產被父母或配偶的債權人查封強制執行的。
很多人以為依法律規定要幫配偶還債,可能是因過去曾有一段期間債權人可利用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此種手法,讓債務人形式上可以分配到剩餘財產,由剩餘財產來清償債務,所以會讓人以為配偶欠債會當然影響到自己。但隨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債權人已無從代位主張。
而就繼承部分,現在採用全面限定繼承制度,即便沒有拋棄繼承,繼承的子女、配偶也只須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幫父母(配偶)還債,也就是「拿到多少還多少」。雖然全面採用限定繼承,但並不表示繼承人什麼都不用做,法律上有些程序還是要跑,例如有規定繼承人要在繼承財產的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等,這樣才知道往生者有多少債務與財產,能夠清償的部分有多少?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很抱歉,就有可能事後債權人跑出來提告,繼承人屆時要到處跑法院,甚至可能用到自己的財產還債!
也因此為了徹徹底底的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實務上許多人還是會在繼承開始後,選擇辦理拋棄。而一旦拋棄繼承,即無由後悔,正確來說所為的拋棄無法只因反悔而主張不受約束。日前即有新聞,一名顯少與父親往來的兒子,得知父親去世後,擔心背父債,辦理了拋棄繼承,但數日後才知父親的財產扣除債務後,仍有數百萬元,想向法院撤回,法院以於法不合駁回,數百萬的錢財就這麼擦身而過,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所以配偶(父母)欠債,如在生前,原則上是毋庸幫忙還債的;配偶(父母)過世的時候,原則上只須就所得遺產範圍內償還(請記得依法律程序走完),當然也可以選擇拋棄繼承,無事一身輕。至於到底要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比較好呢?大家不妨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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