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股東會
文/蔡麗雯律師
最近因為疫情的因素,全國升為三級警戒,相信大家生活一定多少都受到了影響,八大行業被迫暫時停業,可能導致經營者不堪負荷租金成本,面臨解雇員工等問題。即便是一般人,除了外出需全程配戴口罩外,也很有可能遇到需居家辦公,要請假照顧無法送至學校的孩子,在家防疫,這些事相信誰也不願意發生。
而除了上開影響,對於大型公司的影響莫過於股東會的召開。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亦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所以每年五、六月恰逢股東會旺季,而一家上市公司,股東來自四面八方,倘若齊聚一堂,傳染風險不可說沒有,然而不在六月前開完,依同條第3項:「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似乎會有罰鍰,然而依但書規定「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則可展延,不過因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所以在疫情爆發前,大部分的通知都發下去了,如果要改期也是一筆成本,所以總會讓公司對於是否改期猶豫不決。
故金管會已於5月主動表示因應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後,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並公告相關措施具體作法。
不過上開公告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是否舉行,則由公司自己決定,不過目前全國為三級警戒,停止室內5人以上之聚會,所以若出席的股東、主席、議事人員超過上開人數,基本上恐怕是不能開會。不過去年因為疫情即有一篇「股東會旺季將至,電子投票助防疫」提到可以電子投票,加上事實上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故倘公司評估狀況後認為可符合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則仍得照常召開股東會。此外,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若在公司章程有規定,「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亦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以線上開會舉行或是申請延期。若視訊沒有訂在章程中,今年勢必無法執行,日後考慮是否修改章程,增加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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