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上訴人不到庭有何後果?
文/蔡麗雯律師
上一篇「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中提到,如在合法送達的前提下,如果當事人仍然不到庭時,就民事案件來說,有到庭的一造可以請求法院仍行辯論進而判決,或在二次通知仍不到庭後由法院職權進行一造辯論。而有些人提出民事訴訟後,或許覺得自己書狀寫得很完善了,無須花費時間到庭陳述,又或者是因事務繁忙無法前往,在未請代理人出席言詞辯論庭又未事先向法院請假說明無法到庭的理由情形下,如果原告不到庭的後果會是一樣的嗎?
首先,如果被告有出庭,其固然可依上一篇「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一造辯論判決,但之前也有提到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所以在原告缺席的情形下,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並不見得會當然獲得有利的結果。
所以被告即便到場,如果沒有把握一造辯論可以穩贏,其實也可以考慮選擇「拒絕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91條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也就是說在原告未到庭,被告拒絕辯論視為不到庭的情形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時原則上法院不會再主動安排開庭,若原告沒有在四個月內續行訴訟,原告所提出之訴訟即視為撤回起訴。而即便例外情形下,法院職權續行訴訟,若經合法通知,原告仍然沒有出庭,則被告仍拒絕辯論,一樣原告所提出之訴訟即視為撤回起訴。雖然原告可以再行提起同一訴訟,但前已繳納的裁判費不能退還或抵充,如果再提起訴訟,還是要再繳一次裁判費,且也有可能面臨時效等問題,不可不慎。
而在第二審上訴時,如上訴人有相同情形,則視為撤回上訴,此時通常即已超過上訴期間,無從再為上訴,則原本一審判決即為確定。
而原告既然為訴訟之發動者,自然是希望訴訟結果能如願,除非對於自己的書狀、先前陳述非常有把握,否則在收到法院民事言詞辯論的通知時,如果本人無法到場時,建議可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訴訟代理人雖非以律師為必要,但委任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須經審判長許可,若審判長不許可(可參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即等同無人到場喔!此點要萬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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