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 星期四

出租房屋須注意的幾件事情

出租房屋須注意的幾件事情


文/蔡麗雯律師

萬物齊漲,唯獨薪資沒漲的時候,被動收入就相形重要。而取得被動收入的方式百百款,有人選擇包租公、包租婆的方式賺取被動收入。租賃契約的內容本就看房東房客如何協商,然而要想賺取這類的被動收入,有幾件事情要特別留意:


由於租賃一開始不確定房客的好壞,通常第一份租賃契約都會是以書面並且定期的方式為之,然而倘若房客都有按期繳租,也未曾聽聞鄰里抱怨,房東難免就會鬆懈下來,租約到期後,懶得更新租約,此時若房客繼續住下去,且原本租賃契約無特別排除的情形下,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雖然仍認為可為雙方間有租賃關係存在,可以繼續收租,且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看似房東也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然而魔鬼藏在細節裡,有關租賃房屋部分,除民法規定外,土地法第100條即有規定,房東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如:收回自用、重新建築、積欠租金、違反契約或是破壞房屋等情況下,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所以如不慎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租約,有可能導致「請神容易,送神難」。

再來,雖然租賃契約不一定要辦理公證,然而租賃契約並無公證,當你面臨房客消失、不繳房租卻也未將房屋清空的情形下,除了必須依法催告、終止契約外,你不能自行進入屋內清理其物品,尚必須到法院告房客「給付租金」、「遷讓房屋」,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較為耗費時日。然若租賃契約經公證後,萬一房客沒有返還房屋即消失又不繳租金時,房東即可不需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中間的利弊得失,就看各位房東自行衡量。

又依照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此係因預設房東要使房屋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理當保持合於使用之狀態給房客。然而,出租房屋難免碰到不愛惜房屋的房客,導致一下馬通不通、一下燈泡不亮,天天報修或者主張要從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惹得不勝其煩。此時,民法雖原則認為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並未限制不得於契約中排除房東的修繕責任,亦即房東可以用契約來與房客約定修繕責任。

最末是一定要確認承租人的身分,有些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時,只讓房客簽名,至多留下手機號碼,並未核實身分,請求對防提出身分證影本,導致之後出現房客為未成年,甚至房客消失後聯絡不到人,到哪裡告房客都不知道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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