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資訊一定是營業祕密嗎?
文/古旻書律師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商業間諜、帶槍投靠這類的新聞層出不窮,雇主難免會擔心員工把事關公司命脈的 #營業秘密 用不法的方式帶走,導致公司受到嚴重的損害,也因此近年來報章雜誌等處最夯的法規 #營業秘密法 ,可說是最多雇主們關切的主題之一。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將營業秘密的要件予以指出,該三款便是常聽到的營業祕密三要件: #秘密性 、 #經濟價值 與 #合理保密措施 。要能夠被認定為營業秘密並且受到該法的保護,其前提必須是某種資訊符合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所謂秘密性,比較淺顯的說法就是一般人接觸不到該資訊。倘若是某個領域內大家都會知道的資訊,對於大家來說根本不是秘密,那麼就不宜賦予營業秘密的保護。
而經濟價值也滿容易理解,它指的是該資訊必須具有拿來運用進而發生經濟價值的可能,才有保護的必要,畢竟一個公司或個人每天產生的資訊甚多,好比說廁所清潔的班表,雖然是一種資訊,但是就未必具有經濟價值,進而也就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最後是合理保密措施,這個要件背後的道理很簡單:如果某個資訊如此重要,那麼資訊的所有人應該盡到保護它的義務,反之倘若資訊所有人自己都沒有盡到基本的保護責任導致資訊輕易外洩,就難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責任相繩。所謂合理保密措施,舉凡設定密碼、分層存取權限、保密合約、保密教育訓練等等方式均無不可,實務上認為要按照個案中公司規模等因素,考量在此情況下公司是否已經盡到可能的合理保密措施。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被認定某個資訊不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其原因在於雇主往往基於信任或其他原因疏於對員工進行防範,導致員工很輕易地取得了某些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的資訊,此時訴訟中雇主對於合理保密措施的不足,往往會成為成敗的關鍵。
所以從上面可以知道,公司的資訊百百種,並非每一種都屬於營業秘密,應端視個案情形一一針對特定資訊的內容是否符合上開三要件去做判斷。也因此在這邊特別提醒,如果認為某些資訊很重要欲獲得營業秘密的保護,務必就合理保密措施多下功夫,否則真的出事了卻被認定不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恐怕會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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