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

共有物的管理方式

共有物的管理方式


文/古旻書律師

傳統概念一向認為有土斯有財,在此觀念下,不動產以代代相傳方式由後人繼承實屬常見,但也因為這樣的過程,往往使得諸如土地等所有權隨著多次的繼承、轉讓等等行為後使得共有人數量愈來愈多,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愈發複雜。今天就來簡單介紹一下民法上關於共有物管理的方式(至於共有的概念,可參看《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一文;而共有物的分割,如有興趣亦可以參看先前的《如何分割共有土地》一文)。


共有物的管理方式有三: #分管約定、 #分管決定 與 #分管裁定 (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有作出整理,有興趣可自行參看)。其主要規定在 #民法第820條 :「(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第三項)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第四項)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第五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一種所謂分管約定,乃指共有人「全體」針對共有物的管理進行約定,例如實務上常見的分管契約,其法源依據即來自於民法第820條第1項「契約另有約定」,此種管理方式因為係以共有人權體均同意方式為之故通常較無爭議。

但是,若共有人中有部分不參與或是不同意其他共有人提出的管理方式,該怎麼辦?於此情形,則可考慮以第二種所謂分管決定即以民法第820條第1項的多數決方式處理,若經共有人合法多數決後之管理方式,對於全體共有人(無論是否表示意見、甚或反對)均有效力。

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顯失公平」、第3項「情事變更」時均賦予法院可以以第三種方式即分管裁定方式介入、變更管理方式,故即便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也不能完全不顧反對或未表示意見共有人的意見而逕以多數表決出不公平的管理方式,而有遭到法院變更的風險。同時,也應注意民法第820條第4項特別規定不同意分管決定之共有人倘因分管決定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得向同意之共有人求償之規定,以避免狹多數優勢侵害少數共有人權益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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