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聊聊告訴、告發與告訴乃論

聊聊告訴、告發與告訴乃論


文/古旻書律師


我們常常會在報導刑事案件的報章雜誌裡面看到 #告訴 、 #告發 與 #告訴乃論 甚至是所謂「公訴罪」,但它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又有什麼常令人誤解的地方呢?

所謂告訴,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32、233條,指犯罪被害人或其配偶、法定代理人、親屬等等針對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向有權受理機關(例如警察、調查站或是檢察署)提告這個動作而言。至於告發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0至242條,是指不管任何人如果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均得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告,但是性質上類似「檢舉」,只是提醒有權受理機關去處理該案件而已。

常見的例如去警察局報案,或是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從表面上來看,其實我們是分不出到底算告訴還是告發的。因此,有權受理機關通常受理後,會先確認提告的人是否符合告訴的要件,如果不符合告訴要件的情況下就會算是告發。

告訴和告發的區別實益在於,告訴人因為具有被害人或其配偶、法定代理人、親屬等等與犯罪本身關係較為密切之身份,通常因此利害攸關,若檢察官偵查後作成不起訴處分等對於被告有利的處分時,告訴人始擁有提出 #再議 或進一步提出 #交付審判 等救濟的權利;反之如果只是告發人的話,是不能對於檢察官作成的處分提出救濟的。

至於所謂告訴乃論,白話來說就是指如果沒有有權提出告訴之人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告訴前,國家無法追究其責任的犯罪類型而言。這類犯罪通常是情節比較輕微,或是涉及告訴人與被告間特殊的身份關係,所以立法者特別規定必須被害人想追究並提出告訴時,國家才能做處理。因此,如果某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時,若沒有任何有權告訴之人於法定期間內(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話,縱然有其他人提出告發,仍不能因此將被告定罪。也因此,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擁有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撤回告訴的權利,一旦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被告不會繼續偵查或審判。

反之,如果是較為嚴重的犯罪,或是立法者認為跟公共利益較為相關的案件,通常不會有告訴乃論的規定,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要注意的是,「公訴罪」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式的法律用語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類犯罪無論國家透過任何管道(自行發覺、有人提出告訴或告發等等)得知,檢警機關均可以主動進行偵查究辦。這類的案件無法撤回,不會因為告訴人想撤回就結案,縱然是告訴人也只能表示原諒、不予追究等意思,供檢察署或法院作為處理的參考而已,檢察署或法院仍應依法對被告作成處分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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