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 星期一

如何分割共有土地?

如何分割共有土地?


文/古旻書律師

我國傳統上認為有土斯有財,對於土地格外重視,也因此時常有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共有人甚多的情況。但是共有物畢竟不是單獨所有,管理上易生爭執,也因此許多人傾向將共有物分割讓權利義務變得單純。今天就來談談實務上常見的共有土地分割。

共有物(包括土地在內)的分割,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除例外情形之外(同條項但書規定參照,此外如有其他法令限制時也不能分割,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等等),原則上是採「分割自由原則」,即「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至於分割的方法,按照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間協議為原則;如果無法透過協議方式處理時,則可採民法第824條第2項以下的裁判分割方式解決。

裁判分割大抵有兩大方向,一為原物分割,另一為變價分割。原物分割的意思指的是將土地分成若干塊,分由各共有人取得。而變價分割則是將整片土地拿去出售,售得價金分配給共有人。

當然,在原物分割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部分共有人持分太少導致分配不到土地,或是土地位置價值不同(例如鄰路與非鄰路的價值就顯然不同),此時會搭配金錢補償的方式,讓共有人可以獲得較為公平的分配。此外,如因土地分割後可能導致部分土地無道路可以通行的狀態,此時在分割方案中可以畫出一塊土地維持共有,作為共有人道路使用。

實務上法院收案後,通常會請地政機關進行測量,共有人得以地政測量圖面為基礎提出每個人主張的分割方案(草案),並繳納費用給地政機關以繪製合於正確比例的圖面,給法院作為判決的參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請地政機關繪製正確比例的圖面,法院就難以採用該方案來下判決,因為分割共有物的判決通常要搭配附圖,以利將來能拿到地政機關去辦理登記。

最後要提醒的是,共有物分割原則上是法院認為何種方案公平來下判決,而非原告起訴法院就會按照原告的主張來判。因此要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前,務必仔細考慮何種方式對於共有人來說最為公平,而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已,否則可能會發生法官最後採用的方案不合意的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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