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

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


文/蔡麗雯律師

現今社會,有時往往會因為合資購買,或者繼承等關係,導致一個物品、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只一個人,我們稱呼為「共有」關係,而基於「共有」關係衍生的問題亦十分常見,以下為大家簡要說明, 「共有」關係到底是甚麼意思。


首先,「共有」關係規定在民法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並有兩種「共有」關係,分別為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之「分別共有」,以及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之「公同共有」二種。

若是欲了解自己有辦理登記之不動產所成立的共有關係,究竟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最簡單的方式即為翻開權狀或謄本,看上面所記載之權利範圍為何,若係僅標示幾分之幾(如2分之1、100之1),則為分別共有;然若載明公同共有幾分之幾者(如公同共有1分之1、公同共有2之1),則為公同共有。

若係分別共有,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所以雖然擁有應有部分(即一般人所稱之「持分」),並不代表可以按照所擁有的應有部分比例隨意利用該共有物,舉例來說應有二分之一的房屋,並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一半的房屋。因為即便只使用了二分之一的房屋,你的使用很有可能同時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該二分之一的房屋,所以其他共有人如果對於你的使用不滿仍然可以對你主張權利,要求你將房屋歸還給其他共有人、甚至請求你返還因使用獲有之不當得利。

至於公同共有則依民法第827條:「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如此規定係因為公同共有並無明顯的應有部分,然而同樣的意味著,和其他公同共有人一起擁有這個共有物的「全部」,一樣不能隨意使用公同共有物。

由上開規定可知,不論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共有人(公同共有人)都不能隨意使用共有物,倘若無法和其他共有人溝通就共有物的管理達成共識,亦無法為共有物分割的話,將形成僵局,也就是此物雖可以勉強說是你的,但也不單純是你的,縱有部分權利卻無法使用半分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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