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 星期二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三):受羈押後之救濟程序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三):受羈押後之救濟程序


文/蔡麗雯律師

先前文中提到羈押僅是一種保全的強制處分,在刑事案件被告因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法定羈押事由(譬如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逃亡之虞等)並有羈押必要時,法院才可以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藉此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刑罰執行。然而羈押既只是基於特定目的所為的強制處分,並不是要處罰被告,更何況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確定前,皆應推定被告是無罪的,不能預先為刑之執行,是除了羈押應取得法院准許,縱然被羈押,被告亦享有抗告、聲請具保停押等權利。

2020年9月21日 星期一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二):被羈押了該怎麼辦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二):被羈押了該怎麼辦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於《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一):從羈押禁見聊起》一文中初步向各位讀者說明了羈押、禁見等規定。但對於被羈押禁見的被告來說,或許更為在意的事情是如果被羈押了之後要怎麼救濟等問題,今天就延續前文接著聊聊被羈押了該怎麼辦這個話題。

2020年9月14日 星期一

聊聊國家賠償(二)

聊聊國家賠償(二)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文章中提到因公務員的某些行為,或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有所缺失,導致人民受到損害時,可循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應負責的政府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而近日又傳出幾件有可能可以聲請國家賠償的新聞,好比風箏捲女童、武界壩無預警放水等,姑不論此類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或第3條之要件(有關要件部分可以參看《聊聊國家賠償》一文)今日我們來看看,如果成立國家賠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可以要求負全部責任嗎?

2020年9月10日 星期四

誘拐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淺談和誘與略誘

誘拐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淺談和誘與略誘


文/古旻書律師

孩童或青少年因為年幼無知也缺乏抵抗能力,常常成為有心人士下手誘拐的目標,因此不時會聽到有遭人誘拐失蹤的案例,在網路興盛的現代此種案例發生的風險似乎不減反增,實際上刑法針對這種誘拐的行為早有禁止的規定,今天就來談談跟誘拐有關的 #和誘 和 #略誘 。

2020年9月3日 星期四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法人侵權行為有無民法第184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法人侵權行為有無民法第184條之適用


文/蔡麗雯律師

首先,公司係屬法人,過去實務上,很多法院見解或認為法人是法律上擬制之人格,法人做的一切事務,必須依靠法人的代表人或受僱人(自然人),所以以往要以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作為請求權基礎提告賠償,往往要找出那個實際行為人(自然人)出來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告求償,然後再依民法第28條或第188等規定,拉法人出來一起負賠償責任,無法直接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要求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