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 星期二

碰毒毀一生!聊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規定

碰毒毀一生!聊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俗話說,槍、毒、色、賭是大家熟悉的治安問題,其中關於毒品部分因為涉及到國民健康,因此受到管制的程度十分嚴格,今天就來聊聊一些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關的刑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另有其他關於勒戒、行政處罰等規定,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首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先將毒品區分為四級,並且明文規定會定期檢討、調整。舉例來說,電影裡面常見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是第一級,而罌粟、大麻、安非他命則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中最常見的則是愷他命,而因為毒品大多為化學產物,因此除了上開比較常見的毒品外,其他很多都需要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各級毒品清單為準(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之連結)。

毒品的分級,直接牽涉到的就是如果有涉及刑事責任時適用的條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本身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第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本身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第5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第6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第7條)、「轉讓」毒品(第8條)、「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第10條)、「持有」毒品(第11條)等等這些不同行為均依據毒品等級的不同,分別設定不同的刑罰,近幾次的修法更有將刑度加重的趨勢。

另外,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方面,除了常見的未遂犯處罰規定散見於各條外,第9條第1項、第2項特別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這兩種情形明定加重外,近年因為發現實務上會有 #混毒 的情況,立法者認為此一危害較單純某種毒品更甚,特別訂了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定在混毒情況下除應適用所混毒品中最高級別的規定外還要加重其刑。

實務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被告,最常會被告知的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三項)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其中第1項目的在於鼓勵協助追溯毒品來源,第2項則是鼓勵被告自白從輕之規定。

事實上,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責相當沈重,故如被告未能善用上開減刑規定爭取有利刑度時,往往需要面對數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對於許多情節輕微的被告而言非但輕重失衡,更有可能造成難以回歸社會的結果。尤其最常被忽略的就是上開第17條第2項的自白減刑規定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都自白的前提下才能適用,若被告錯過偵查中自白的機會,其結果恐難以承受,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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