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
文/古旻書律師
過去接受諮詢時,常常被民眾問到一個問題:啊對方都避不見面,這樣告他有用嗎?對方不出庭,法官還是可以判嗎?也就是民眾擔心的點在於,如果訴訟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沒有到庭時,是否會因此影響法院的審判?今天就來聊聊與此相關的規定。
首先,以訴訟而言,開庭通知的送達必須要合法才有當事人不到庭時可否判決的問題,這一點其實無論民刑事訴訟都有與送達相關的規定。以民事訴訟來說,如果是送達處所不明、在國外而無法透過駐外單位等協助送達等等的當事人,則須透過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示送達 制度來處理,也就是以「公告」的方式取代傳統的郵寄方式送達,近年來法院多以網路公告的方式取代傳統的登報方式處理。刑事訴訟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合法送達的前提下,如果當事人仍然不到庭時,就民事案件來說,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即一般民眾可能聽過的 #一造辯論判決 ,有到庭的一造可以請求法院仍行辯論進而判決,或在二次通知仍不到庭後由法院職權進行一造辯論(但要注意的是這並不表示缺席的那造就一定會敗訴!)。
就刑事案件而言,基於聽審原則、直接審理原則下,原則上是不允許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進而下判決的,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如果違反時,依照同法第379條第6款規定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其理自明。
不過,仍然有例外在被告不到庭時法院仍可以下判決的情況,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除了法院認為有必要被告親自到庭外,此種輕罪案件原則上可以由代理人出庭即可(同法281條第2項參照),可以在被告不到庭的狀況下審判。
又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先定有因被告心神喪失(第1項)、或因疾病(第2項)不能到庭時法院原則上應停止審判之規定,該條第3項則規定:「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以及例如第306條:「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即針對此種判決結果較為輕微(拘役、罰金),或是判決結果對被告有利(免刑、無罪)的狀況下,即便被告不到庭,仍賦予法院可逕行判決的權限。
另外,因為刑事案件實務上也有例如被告到庭後未經法官許可就「憤而離庭」之類的情境,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法院仍得逕為判決。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刑事第二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換言之,第二審法院可以逕為判決的情形較第一審法院來得寬鬆,故如果案件是在第二審法院審判的被告應特別注意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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