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 星期一

拋棄繼承知多少

拋棄繼承知多少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有跟大家提過,現在採用全面限定繼承制度,即便沒有拋棄繼承,繼承的子女、配偶也只須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幫父母(配偶)還債,也就是「拿到多少還多少」。不過有些人仍然想徹徹底底地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而欲辦理拋棄。之前也跟大家簡要提過我國拋棄繼承制度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一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三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亦即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惟須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狀方式向法院陳明,之後通常會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次一順位的繼承人,以利後順位繼承人決定是否要繼承或其也要拋棄繼承。今天來跟大家說明要如何具體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與本文相關的主題,亦可參看《我要幫配偶(父母)還債嗎?》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兩篇文章的說明喔)


首先,被繼承人死亡才有繼承權是否要拋棄的問題,也因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表示要拋棄繼承其實是無效的。而為了讓繼承關係早日確定,同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有辦理期限:「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故必須在知悉繼承之時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若是至親,通常即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然亦有例外的情形,例如因長期無往來,故不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或者是因前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

其次,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的問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4條定有明文,亦即繼承權的順序除配偶外,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親等近者為優先,例如子女(不分男女,或有無出嫁),如果子女拋棄繼承則由孫輩為繼承人,其次為父母,再來為兄弟姊妹,最後為祖父母。若先順位的人(如子女)存在且未拋棄繼承,此時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拋棄繼承是沒有意義的。

是為了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除了需要備置聲請書外,尚須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證明和被繼承人關係及被繼承人死亡,已有繼承權發生)、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聲請)、繼承系統表(以證明和被繼承人關係及目前繼承權的順序已輪到拋棄繼承人身上)、通知同順位但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同順位均已拋棄繼承)之證明。且為求慎重,法院都會要求聲請書蓋印印鑑章並附上印鑑證明。又法院並非隨便一間法院皆可受理,需向繼承開始時(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法院受理後,將依照個案進行一段時間的書面審查,待審核資料確認符合法律規定後,法院即會寄發通知函載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給拋棄繼承人,然其實此函文只是正式向各未說明您的聲請業已備查而已,故若無問題,事實上拋棄繼承在法院受理的那一刻便立即生效,且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

雖然原則上,需前順位均已拋棄繼承或不存在,後順位始取得繼承權,不同順位繼承人似乎得分別辦理,但有些法院其實認可多個繼承人共寫一份聲請書,且只需繳1,000元,而毋庸真的分別寫聲請書及繳納1000元,故遞狀前還是建議大家向受理法院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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