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開事故現場嗎?淺談刑法第185-4條之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在《「騎車不小心擦到別人的照後鏡後沒停車」算肇事逃逸嗎?》中提到如果車禍只有財損,是否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不知大家是否還記得?當時的法條用語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法條用語「肇事」一詞,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意旨認為非一般受規範者所能理解,有違明確,且刑度一律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對只構成輕傷的案件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於是110年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將「肇事」一詞改成「發生交通事故」,且依交通事故的的死傷情節、過失與否有不同的刑度規定。但還是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所以以下再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為了方便敘述,以下還是用肇事逃逸稱呼修正後的刑法第18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