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遇到職災怎麼辦?

遇到職災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不論對於勞方還是資方,職業災害,相信一定是雙方都不願發生的狀況,勞方可能因為治療或復健無法工作,甚至可能喪失一定工作能力,此時資方應負什麼責任呢?


首先,對於雇主而言,首先需要面對的是職災補償責任,職災補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白話來說,不論災害的發生雇主有無責任,只要勞工確實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生病、死亡,雇主就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起補償責任,簡要說明補償範圍如下:

(1) 醫療費用:不過須是「必需」之醫療費用,所以如果勞工申請多張診斷證明書費用、自行選擇升等的病房費差額、看護費等即不屬之。

(2) 原領工資:勞工因醫療中不能從事原本工作時,雇主須補償勞工原可領得之工資,有人稱呼為薪資照給,不過實際上此時是補償,並非薪資。又如果勞工經過2年的醫療期間仍未痊癒,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又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這時候雇主可以選擇採用買斷措施,也就是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原領工資補償責任,但如果不符合前述要件或雇主不願買斷,還是有繼續補償的責任。

(3) 失能補償:此部分並非一般所謂的勞動能力減損,而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失能補償標準的規定。

(4) 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如果雇主沒有主動給付上開補償,但有為勞工投保勞保時,因為勞保中含有職業災害保險,故勞工可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而一旦勞工領得相關給付,雇主可以依法主張抵充補償金額,亦即勞工不能一方面向勞保局申請,一方面又要求雇主給付職災補償全額。另之後即將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相關給付更為擴大,此部分有機會再為說明。

而有時職業災害的發生,純屬意外,但有時職業災害的發生可能肇因於雇主的疏失,此時雇主除需補償勞工外,甚至恐須負起職業災害賠償責任,此賠償範圍就較為廣,通常常聽到的有:醫療、復健、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等。而有時相關賠償金額相當驚人,雇主可考慮投保相關商業保險以分散風險。

不過要提醒大家,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都會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雇主應補償的原領工資與醫療費用等,從勞工可以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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