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 星期三

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

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提到如果已經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事後才發現財產比債務多,這時想要反悔,往往可能已來不及了(因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向法院為之時,即便還未通知備查,實務上會認為已生效力,無法撤回,而誤認負債大於財產而為拋棄,僅係內心動機的錯誤,亦不合民法錯誤撤銷之要件),但這邊想跟大家說一個比較特殊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的拋棄繼承。

首先,我們都知道依我國民法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拋棄繼承行為係屬單獨行為,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方屬有效。是乍聽之下,未成年子女的拋棄繼承只需要法定代理人幫忙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沒有什麼特別之處。

但因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故實務上都認為繼承權既係繼承遺產之權利,自應與特有財產相同之保護,即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將未成年人之繼承權拋棄。雖然法條上只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然因實務上未成年子女所為繼承之拋棄,多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甚少由未成年子女親自提出,而後由法定代理人為允許,縱書面形式上採用未成年子女親自提出,由法定代理人在該文書上為允許,通常亦係出自法定代理人之意思,故在實務上無論採用何等形式均認為只有在「為了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

也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因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法院通常簡單做個「形式上審查」即可,可是在未成年子女的拋棄繼承時,關係到是否係「為了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例如法定代理人在這時候可能會有些利益衝突(例如子女拋棄繼承後,遺產全由法定代理人以被繼承人配偶的身分繼承),或有可能不清楚狀況而影響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可能會有疑慮就會為相關調查,要求查報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此時很有就會發現財產大於負債,當然此時法定代理人就不能隨便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如果事後才發覺財產大於負債,亦有機會主張先前法定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而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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