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協議怎樣寫比較有保障?

協議怎樣寫比較有保障?


文/蔡麗雯律師

律師最常遇到民眾問說已跟對方達成共識,可以幫忙寫協議書或幫忙公證嗎?有些人會這樣問很有可能以為協議只要經過律師撰寫或者經過公證,就可以拘束當事人,將來如果一方違約,就可以請求違約的一方賠償甚至可以直接持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究竟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呢?


然而,首先,在我國所謂「公證」,依公證法第1條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故要具有公證人身分才能做公證,律師至多只能幫忙寫協議書或幫忙見證,無法作公證。再來,不論協議有無經過公證或見證,契約的當事人本來就要受到契約條款的約束,並不會有所差異。然而相較於私下達成的協議,若協議經過公證或第三方公正人士見證還是有好處的,一來,當事人很難否認該份協議的存在,亦即當事人很難胡謅說「沒簽過該份協議」、「該協議是被偽造或變造的」。另外,如協議有經過公證人公證,或由第三方人士探求雙方真意後才形諸於文字,當事人也很難抗辯說是被「詐欺、強暴脅迫下簽立」,抑或是「我不知道我簽了什麼」可以減少之後發生糾紛的機會,有助於保障雙方的權益,所以就某層面來說,確實有加強拘束當事人遵守協議的效力。

不過,對於有些人找律師撰擬協議或見證,最要緊的是如果一方沒有按照協議履行,他方可以拿該協議直接強制對方履行嗎?遺憾的是經過律師撰擬或見證的協議,和一般的協議書一樣,並不具有執行力,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若一方不履行,他方仍然需執該協議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待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故追求此強制執行的效力又不想訴訟的民眾,可考慮參考兩種方式:

1.公證法第13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簡單地說,如果協議的內容符合上述四款情形,可以透過找公證人進行公證,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從而取得「逕為強制執行」的效力。然而,如果不是上述四款情形,縱使公證也無法取得這種效力。

2.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亦即經過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筆錄,於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時,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故追求此強制執行的效力又不想訴訟的民眾,可以選擇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然而想要提醒民眾,雖然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為的調解有可為強制執行的效力,然而由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大都非法律背景出身,可能只能按照民眾的口述內容成立調解,無法為民眾較為全面設想到相關的法律效果,故建議在成立調解時,仍然諮詢一下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意見,免得掛一漏萬,反而犧牲了其他權利。

是只要兩個人協議好內容,白紙黑字寫下來,雙方簽名,協議書對雙方就有法律效力,並不需要特別公證或找律師見證,然而倘若內容較為繁雜,還是建議事先找律師諮詢,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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