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他人的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社會上形形色色的人都有,關於 #跟蹤 這件事情更非罕見,無論基於感情的問題諸如追求、挽回,抑或基於其他原因例如財務糾紛等等,理由不一而足,但您知道跟蹤他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嗎?今天就來聊聊跟蹤這件事。
我國法律中,最直接與跟蹤有關的規定係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也就是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要處罰的前提要符合「無正當理由」、「跟追」和「經勸阻不聽」三個要件,倘若被認定構成違反此規定時,最重可以處罰到3000元以下的罰鍰。
跟上開規定最直接相關的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 中,明確的將上開條文的要件做出說明:「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而且也說明了關於 #無正當理由 與 #經勸阻不聽 這兩個要件要如何解釋:「至跟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須視跟追者有無合理化跟追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至勸阻不聽之要件,具有確認被跟追人表示不受跟追之意願或警示之功能,若經警察或被跟追人勸阻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始構成經勸阻不聽之不法行為。」可供參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的適用範圍很廣,並不區分跟蹤者的身分,也不以被害人領有保護令等為必要,所以相對而言法律責任較為輕微。與其相比之下,如果是符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情境,其責任就明顯較重,因此能適用範的範圍也較為侷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在於遏止 #家庭暴力 ,而家庭暴力一詞乃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開宗明義在第3條中將 #家庭成員 的範圍予以定義:「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換言之,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家人之外,其規範的對象只多納入了「同居」此類的關係,因此能適用的範圍除了典型的家人、親屬外,也包括了如同居但無婚姻關係的前男女友在內。
倘若是在領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裁定的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且保護令的內容禁止特定人(例如前男女友、前配偶等等)對被害人進行騷擾、跟蹤等行為時,倘若行為人仍故意違反保護令而進行跟蹤行為時,其所涉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故,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均建議應尊重他人不可隨意跟蹤,以免後續法律責任的產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