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 星期五

借帳戶給別人,小心吃上官司!

借帳戶給別人,小心吃上官司!


文/蔡麗雯律師


新聞上常常播報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反害自己吃上官司,究竟為何借個帳戶會有問題呢?

首先,一般民眾要在銀行開戶並不困難,開戶也不用花什麼錢,除了可以臨櫃開戶,現在越來越多銀行提供網路開戶的服務,既然開戶是件簡單的事,為何別人要不用自己的帳戶,而跟你借帳戶呢?不覺得怪怪的嗎?比較有可能的原因是,有人不想在透過銀行帳戶間往來的金錢移轉過程中,暴露了自己,但又想透過銀行帳戶作金錢交易。但如果只是正常的交易,有至於會不想暴露自己的身分嗎?最常見想要隱蔽身分的非正常金錢交易就是詐欺。

何謂刑法上的詐欺?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詐欺罪是利用告訴被害人不正確的訊息,或隱瞞其中的重大資訊,造成被害人認知上的錯誤,進一步將財物給交付出去。而詐欺犯為了不被輕易追查出來,通常不會要求被害人將款項直接匯入自身的帳戶,所以就會找人借帳戶使用。又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現在的詐欺集團,為了騙得被害人錢財,分工細密,有的人負責打電話、有些人去領錢、這些都算是「詐欺罪」的正犯。提供帳戶的人,雖然可能沒有參與騙人或取財的過程,但因為貢獻帳戶這件事往往會給詐騙集團額外幫助,使犯罪更容易進行(詐欺集團需要一個帳戶接收被害人被拐的款項),而在法律上被論以幫助犯。實務見解就曾認為:「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從而行為人單純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倘亦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取財之詐騙行為人有何犯意聯 絡,則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僅係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

也因此如果出借的帳戶被詐欺集團拿去作為詐騙使用,雖然或許出借帳戶者真的並不明確知道最後銀行帳戶會被拿去作不法使用,且也未去提領帳戶內的款項,但多數實務仍會認為現在新聞不斷播報詐騙集團的消息,一個思慮正常的成年人,都會知道自己的存摺帳戶不能隨便借給別人,尤其很可能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且自己的帳戶是很隱私且涉及金錢的事情,常情下根本不會出借給不認識的人,而當不那麼認識的人來跟你要求出租或出借帳號時,即使沒多問,也應該知道對方可能是要拿去做不好的事情。因此,司法實務上遇到出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人,大多認為有幫助詐欺的意思(但如果明知犯罪並參與分享詐騙利益,很有可能就變成上面的正犯)。

雖然每個案件的情形可能不一樣,實務上法院在判決也會斟酌每個案件的情形(例如:立刻發覺不對而自行報警、出借的帳戶內有自己的薪資或自己的大筆錢財、可以提出交付帳戶的合理理由等等)而有可能有不同的認定,也有可能爭取到無罪,但還是要呼籲大家,當您遇到有人要跟你借銀行帳戶時,千萬要仔細想想,對方為何需要你的帳戶,如果有一絲絲的懷疑就絕對不要隨隨便便就借給別人使用人!也希望大家都能多多跟自己的親朋好友宣傳,才不會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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