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 星期三

聊聊更改姓名的法律規定

聊聊更改姓名的法律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不知道大家有無注意過其實新聞上偶而會看到一些人的名字字數很多、很特別的情況?還有,最近因為改名為「鮭魚」的風波引發了所謂的鮭魚之亂,也引起了大家對於姓名更改的一陣討論。事實上,姓名作為識別一個人的重要標示,加上現代係以戶政登記作為管理姓名的方式,我國關於戶政機關登記姓名的主要法規依據為 #姓名條例 ,因此姓名的更改其實是有法律所規定的喔!今天就來聊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般人比較常碰到的規定之一是辦理姓名登記時如果名字中有少見、罕見字的時候,依照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第一項)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第二項)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往往需要提出字典作為佐證。

關於改姓的規定是在第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撤銷認領。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音譯過長。五、其他依法改姓。」必須符合此等情況才能申請改姓。

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關於收養改姓部分,按照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換句話說,民法並沒有強制收養之後養子女必須改姓,在收養的情況下確實可能發生養子女與養父母均不同姓而維持原來原生家庭姓氏的情況。

至於改名部分,則規定在第9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第二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上述第9條第1項第1至5款其實就有點類似「撞名」或「菜市場名」而允許改名;至於通常情況下最常使用的改名事由(包括最近的「鮭魚之亂」)則是使用第9條第1項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提出申請。綜觀上開規定,如果有人不幸把第9條第1項第6款的三次改名機會都用光了,那麼可能就要考慮有無符合第9條第1項前五款的改名事由來處理了!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改名部分除了依照第9條第2項規定有三次上限的限制外,為了避免父母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就把次數用光,但書亦有特別規定「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喔!此外,可附帶一提的是第15條亦有規定在諸如被通緝、羈押、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等情況下,要更改姓名也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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