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文/古旻書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樣的契約內,常常會見到類似「甲方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類的文字,似乎從字面上來看是表示放棄「先告人」的權利,但真的是如此嗎?今天就來談談什麼是 #先訴抗辯權 。


簡而言之,先訴抗辯權其實不能用字面上的「先告人」去理解,亦非使用在保證債務以外的情形,這也是一般人最常有的誤解。要談先訴抗辯權,就得從民法的 #保證 談起。所謂保證,依照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舉例來說,某甲向某乙借錢,某乙擔心某甲到時候還不出錢來,而某甲的朋友某丙比較有錢,某乙便希望某丙同意出來作保。若某丙同意了,倘若將來某甲真的還不出錢的時候,某乙便能轉向某丙要求清償債務。此種保證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可以說非常常見,大家應該都不太陌生。

一旦成立了保證契約,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有多大呢?按照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換句話說,以前例而言,除非某丙與某乙針對保證範圍有特別的約定,否則原則上某丙應就因某甲積欠某乙所產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等責任均應負責,可謂責任相當沈重。

而民法上的保證尚可簡單區分為 #一般保證 與 #連帶保證 ,而一般保證也就是先訴抗辯權出場的時候。先訴抗辯權,係規範在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以前例而言,如果某丙是一般保證人,則某乙必須先就主債務人某甲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確實沒有效果(例如沒有扣押到任何財產等等),某乙才能轉向某丙請求,而不能在尚未對某甲追討未果前直接找某丙負責。因此規定係以「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為要件,若某乙並未先對某甲透過訴訟等途徑取得執行名義進而執行無效果,反而直接找上某丙時,某丙得拒絕清償,則對於某丙而言所行使者即所謂先訴抗辯權。

然而,先訴抗辯權既然是保證人的權利,若保證人一開始在保證契約上就約定拋棄了先訴抗辯權時,依照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保證人便喪失了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若某乙直接找某丙時,某丙無法以某乙尚未先對某甲強制執行無效果為由拒絕清償。另外,連帶保證亦有類似效果,因連帶保證人係與主債務人對於債務連帶負責,因此債權人是可以直接找上連帶保證人負責,而不須先找主債務人的,順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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