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反悔說不賣就不賣嗎?
文/蔡麗雯律師
當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屬成立,雙方理應即受到契約拘束、依契約履行。然而往往會發生賣方事後認為賤賣、發現標錯價等原因,不願履約,試問賣方可以單方反悔不賣嗎?
首先,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因認為買賣契約具有對價性,且不注重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是在法定的解除權中,並未賦予任何一方有任意解除契約的權利。不過,民法並非強行法,亦即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強制或禁止規定,皆可透過契約雙方另行約定而賦予一方隨時片面解除契約之權利。
不過最常陷入迷思的是,怎麼樣的約定算是賦予隨時片面解除契約之權利?前陣子蝦皮出現「蛋塔之亂」、「衛生紙之亂」,雖然最終蝦皮全面買單,不過中間一度只願取消訂單加送全站折扣券,提供消費者100%折抵,而被消費者砲轟誠意不足,無法接受。全國電子手機標錯價也是相同情形,不過若當時在商品頁面上埋有伏筆如:「店家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如果您所訂購的商品仍有存貨、且交易條件經確認無誤,我們將為您出貨」等字樣,店家不願買單認賠,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履約只怕還是有所爭議。且因訴訟標的不大,大都是因為便宜才買,也不見得是必要購買,是否值得花費心力採取訴訟途徑,也是消費者需要考量的。
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常見有諸如買方違約不買,賣方可解除契約並沒收已受領之價金;賣方違約不賣,買方可解除契約並要求賣方加倍返還已收的款項之違約責任的約定,這樣就算賦予買賣雙方任意解除權嗎?按契約解釋應探權當事人的真義,倘若上開契約約款是約定在名為「違約責任」的區塊,則此類約定極有可能被解讀為,係針對因買賣一方有違約情事時,他方可以選擇解除契約,及除民法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外,違約方所應負之賠償義務所設約定,並未賦予任何一方於契約成立後可以選擇付出相當之代價(被沒收價金或加倍奉還價金)即取得隨時解除契約之權利。所以最好還是獨立一章節作保留解除契約權利之約定。
有道是「起手無回大丈夫」,倘若訂約前沒有約明保留解除契約權,而卻有一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建議還是好好跟對方溝通看看,不要自以為是地說不賣就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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