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 星期一

拋棄繼承知多少

拋棄繼承知多少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有跟大家提過,現在採用全面限定繼承制度,即便沒有拋棄繼承,繼承的子女、配偶也只須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幫父母(配偶)還債,也就是「拿到多少還多少」。不過有些人仍然想徹徹底底地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而欲辦理拋棄。之前也跟大家簡要提過我國拋棄繼承制度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一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三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亦即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惟須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狀方式向法院陳明,之後通常會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次一順位的繼承人,以利後順位繼承人決定是否要繼承或其也要拋棄繼承。今天來跟大家說明要如何具體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與本文相關的主題,亦可參看《我要幫配偶(父母)還債嗎?》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兩篇文章的說明喔)

2021年3月4日 星期四

別亂借帳戶給別人,當心成為洗錢幫助犯

別亂借帳戶給別人,當心成為洗錢幫助犯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借帳戶給別人,小心吃上官司!》一文中,曾經向各位介紹過關於新聞上時常出現的「出借帳戶給他人」可能構成刑法 #詐欺罪 的幫助犯甚至是正犯,進而需要負擔相關的刑事責任,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先看一下該文,再接續向下閱讀,會比較完整。

2021年2月17日 星期三

過年可以在家賭博嗎?

過年可以在家賭博嗎?


文/蔡麗雯律師

首先,祝各位牛年行大運、牛運亨通、Happy 牛 Year~過完年上班,不知大家是還沉浸在過年的氛圍裡,還是忙得暈頭轉向了呢?

2020年12月2日 星期三

對方說話不算話,構成刑事詐欺嗎?

對方說話不算話,構成刑事詐欺嗎?


文/古旻書律師

日常生活中,我們無時無刻都在和他人互動,透過諸如口頭或書面等方式作成各種約定,但往往也不免碰到對方說好的事情事後卻反悔不願意履行的狀況,此時常有人直觀上就覺得這應該是一種「 #詐欺 」的行為,而想要訴諸刑事(如報警)處理。然而,法律上的觀點真的是如此嗎?

2020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偽造畢業證書求職,有什麼後果?

偽造畢業證書求職,有什麼後果?


文/蔡麗雯律師

電影《寄生上流》裡,主角靠著妹妹的美工偽造畢業證書,矇騙過關成功應徵上家教,接著讓整家人都跟著進到豪宅裡工作(但那位母親好像其實根本沒有注意看畢業證書就是了),而現實生活中,台清交等知名大學,是眾多學子擠破頭想要進入的學校,為的就是希望畢業之後能憑著代表優秀的文憑,在職場上找到好的工作。同樣地,對於公司,如果能支付一樣的薪水卻招攬到較優秀的人才當然最好。然而在不知底細,未加面試之前,除了履歷是否寫得好,很多公司往往更在意的是從哪個學校畢業。而無法取得高學歷,卻想藉此求得不錯職位的人,就會常常發生有人跟電影一樣,異鄉天開想製作不實畢業證書蒙騙過關。

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誰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中的自訴?

誰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中的自訴?


文/古旻書律師

現代司法多採「不告不理」的原則,亦即如果沒有人發動(開始)訴訟程序的話,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介入任何紛爭進而進行裁判。因此,無論何種訴訟,原則上都會有發動訴訟的程序的人,例如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我國刑事訴訟中,大多數案件是由檢察官經由偵查程序確認被告有足夠犯罪嫌疑後向法院提起公訴,但也保留了「 #自訴 」的制度,而採公訴與自訴併行制(有些國家則採公訴獨占制,也就是刑事訴訟只能由檢察官來發動而無其他途徑)。

2020年11月5日 星期四

新台幣鈔票不能亂撕,您知道嗎?

新台幣鈔票不能亂撕,您知道嗎?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有個新聞提到一位男子因工作不順撕毀新台幣鈔票,而被判刑,大家或許除了對於該男子工作不順竟然還有錢可以任意撕毀感到訝異外,對於撕毀自己所有的物品也有刑事責任感到訝異。大家知道有哪些東西是不能隨意撕毀否則會有刑事責任的嗎?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附民要件不符仍得於裁移民庭後以補繳裁判費方式補正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附民要件不符仍得於裁移民庭後以補繳裁判費方式補正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曾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二三事》以及《車禍如果無法和解,該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附民嗎?》二文中,對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簡稱 #附民 )作過一些介紹。如果對於附民基本規定並不了解的讀者,可以先行參看前開文章的簡介。

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

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


文/蔡麗雯律師

最常聽見的是有人會問:「他亂告我,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理解誣告罪是什麼。「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條至第171條,指告訴人故意用虛假事由對他人提告,想要透過不存在的事實讓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這條法律的用意主要在於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告人」當作報復、尋仇手段,侵害司法權與司法程序運作,侵害國家法益。而依誣告的對象可以再區分為指名道姓的誣告(刑法第169條、第170條)、未指名的誣告(刑法第171條)。

2020年10月8日 星期四

什麼是良民證?

什麼是良民證?


文/古旻書律師

坊間時常有各式各樣的傳聞,往往真偽難辨,其中一個最常被大家聊到的莫過於所謂的「 #良民證 」,也就是傳說中有前科就拿不到的神秘證書。但是真是如此嗎?今天就來聊聊良民證究竟是什麼,和它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