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 星期六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二三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二三事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曾於《車禍如果無法和解,該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附民嗎?》一文中簡要提到過所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簡稱附民),在這邊再更進一步去說明關於附民的一些基本概念供讀者參考。

首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規定在 #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以下,其中第487條開宗明義:「(第一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二項)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換句話說,此類規定是針對因為刑事犯罪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特別規定出依附在刑事程序中的民事案件,主要目的就是讓受到損害的人可以藉此程序請求賠償。

之所以要有這樣的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民事訴訟原則上是要徵收 #裁判費 的,且須由起訴的原告(例如:欲請求賠償的一方)預納。如以損害賠償為例,裁判費會隨著請求金額的提高也跟著提高,因此對於因犯罪受到損害的人而言,要請求賠償還需要先想辦法湊出裁判費,無疑是一筆負擔,也變相形成因犯罪受到損害的人求償的阻礙。故為了解決此一問題,因犯罪受到損害的人如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則上免徵裁判費用(但仍應注意時效等問題,請參閱《車禍如果無法和解,該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附民嗎?》一文)。

要特別留意的是,仍在偵查中的刑事案件是不可以提出附民請求的!提出附民案件的時間點落「 #起訴 後」到「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其中「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當時尚不確定是否會有刑事案件的二審可以被附民案件依附,因此也不能提出附民請求)也是不能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而附民案件既然是奠基在刑事案件的基礎上,其認定之事實基礎應以刑事案件認定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且刑事案件若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附民的請求原則上也會一併遭到駁回(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只有例外在附民原告有向聲請的情況下才會 #移送到民事庭 另行審理(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惟此時就須由附民原告來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所以特別規定附民原告在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仍可以以聲請讓附民案件移送到民事庭審理的原因,無非是因為民刑事法院各自獨立審理,且造成被告被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原因很多,在民事責任上被告未必可以免責,但倘若無此規定時,因為刑案偵查、審理費時,往往在刑事一審判決出來時已經超過侵權行為兩年時效,附民原告縱然想另提民事訴訟也會面臨時效問題之故。

另外,雖然法律是規定附民案件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刑事庭審理為原則,但是實務上運作往往相反,刑事法院大多會適用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為由,在刑事案件判決之同時以裁定移送到同一法院民事庭進行審理。也就是刑事法院只判刑事案件的部分,附民則轉到同法院民事庭去另行處理。

雖然因犯罪受到損害的人可以透過附民案件來主張權利請求賠償,也有例如免徵裁判費等規定的優惠存在,但畢竟損害賠償的計算有時仍會牽涉到很多複雜的問題,例如車損的折舊計算、扶養費的計算、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等等,這些都有待當事人在訴訟中整理、攻防進而說服法院,並不能全部一股腦扔給法院自己處理,因此還是建議審慎評估自身情況來決定是否全部由自己親自處理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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