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如果無法和解,該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附民嗎?
文/蔡麗雯律師
車禍案件,往往會造成財產損失、甚至死傷,有時雙方能透過和解或調解解決,惟有時亦無法盡如人意,這時就要提起訴訟程序。
如果車禍被撞傷(是人傷不是車傷),這時可以在車禍後6個月內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雖然車禍不是雙方希望發生,往往大家比較在意的是收到合理的賠償,而非真的要讓對方被抓去關,且提出刑事告訴,並不表示能藉此獲得任何金錢賠償,那為何還是有那麼多人會先提出刑事告訴呢?
因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有些好處的:
1.檢警會幫忙調查你提告之人就車禍的發生是否有過失,甚至會幫忙送車鑑。
2.倘檢察官初步合理懷疑你提告之人就車禍的發生有過失而起訴後,可以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如果直接提出民事訴訟,依照我國舉證責任分配,必須由原告負責證明對方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雖然民刑事是相互獨立,但在訴訟上基於舉證及調查證據的便利,民事法官往往會參考刑事檢察官、警察的調查資料)。且必須先行預納裁判費,俟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酌量勝敗的情形,命兩造依比例分擔或由一造負擔。聽起來逕行提民事訴訟似乎麻煩,所以很多人會藉由先提告刑事,等刑事起訴後再提附民。但要注意的是,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時效限制,也就是不能拖太久,如果檢察官調查了快2年還沒起訴,就必須思考是否自行提出民事訴訟,否則過了2年即便到時檢察官刑事起訴了,對方民事來個時效抗辯,就什麼也沒有了。且因為是附帶民事,所以必須是和傷害有關的損害賠償範圍才可以以附帶民事的方式為之,如果單純是財產上的損失,例如:修車費、當天穿的衣服破了等,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如果車禍只是單純的車碰車,沒有人員傷亡,至多只是財物毀損,而車禍往往是過失,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當然也不會有刑事,也就沒有辦法附帶提出民事訴訟了,這時就只能單純對他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