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 星期四

什麼是良民證?

什麼是良民證?


文/古旻書律師

坊間時常有各式各樣的傳聞,往往真偽難辨,其中一個最常被大家聊到的莫過於所謂的「 #良民證 」,也就是傳說中有前科就拿不到的神秘證書。但是真是如此嗎?今天就來聊聊良民證究竟是什麼,和它相關的法律規定。


俗稱的良民證,正確的全名其實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是我國警察機關依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所核發的一種公文書,依據該條例第3條正式定義為: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良民證通常在例如想要去某些國家國外打工度假、留學、移民等等情境下,會被要求需要提出以做審核的文書。審核機關之所以希望申請人提出此種文書,目的無非在於確認申請人是否有刑事犯罪的紀錄,以確保申請人進入他國後不至於造成過高的治安疑慮等等。

話雖如此,我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實際上並不會把「全部」的刑事案件紀錄都記載上去。按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規定,以下幾種類型均會被排除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其中上開規定第一款所提及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乃指「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說,就是原則上如果是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完畢的案件,不會被納入「良民證」的紀錄內。

此外,對一般人來說比較常碰到的狀況會是上開規定第2款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也就是雖然有犯罪,但是最後法官基於某些前提(例如與被害人和解等等)決定給予被告緩刑的宣告,而在緩刑期間內均能遵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不被撤銷,則就該案件基本上也不會被列入「良民證」的紀錄內。

除此之外,上開規定第3款「受拘役、罰金之宣告」以及第7款「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通常都是在情節輕微的輕罪比較會發生,此類案件亦不會被列入「良民證」的紀錄內。

另外要注意,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也就是說,通緝犯去申請良民證基本上不會通過,而如果還有還沒執行的刑案在身,縱然是得易科罰金等情況,在還沒執行完之前提出「良民證」之申請也不會通過。

總歸一句,其實一般人口語上稱的「前科」定義上很模糊,用這種模糊定義下所謂的「有前科就不能申請到良民證」更是不夠精確。按照前述規定可以知道縱然被告被判決有罪,也未必不能申請到「良民證」,諸如有被判有罪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是被判有罪後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而合於上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第7款規定等情況(這些情況其實是會留下刑案紀錄的),仍可以取得「良民證」,則「良民證」是否確實足以判斷此人「毫無任何犯罪前科」?我想答案已然很清楚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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