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 星期四

新台幣鈔票不能亂撕,您知道嗎?

新台幣鈔票不能亂撕,您知道嗎?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有個新聞提到一位男子因工作不順撕毀新台幣鈔票,而被判刑,大家或許除了對於該男子工作不順竟然還有錢可以任意撕毀感到訝異外,對於撕毀自己所有的物品也有刑事責任感到訝異。大家知道有哪些東西是不能隨意撕毀否則會有刑事責任的嗎?


首先翻開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可知,國徽、國旗、孫中山先生的遺像是不能基於侮辱之意圖而公然亂撕的。話雖如此,但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513號合議庭認為本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和同法第23條比例原則,理由大致如下:國旗作為國家的重要象徵,立法者固然應該制定相關法令保障它的尊榮與專屬性,但是本條的懲處就會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此外,使用最嚴厲的刑罰制裁,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故而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全文可上網搜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513號刑事案件新聞稿)。本件釋憲聲請目前還沒有結論,無論大法官會不會受理本件聲請,或決議受理本件後,究竟會做出合憲或違憲的解釋,值得關注。而在大法官做出決定前,刑法第160條第1項屬有效存在,如果堅持用毀損國旗的方式表彰意見,仍會受到本條的規範,承審法官是否會認為有違憲疑慮,可能因見解不同而有不同處理,務必請注意!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不能隨意撕毀的物品,那就是新聞中提到的新台幣鈔票,這部分並非規定在刑法,而是規定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新聞中的男子即因此損失了他撕毀的1,000元紙幣125張及100元紙幣10張,還被處以13萬5000元之罰金,實在是得不償失。有趣的是要到怎樣程度才算「致不堪行使」司法院民國80年5月16日還曾經就將1張100元紙鈔撕成4段是否構成毀損國幣做討論,審查意見認為被撕成四段已導致該張鈔票失去行使效用。而實務上,因此有認為僅有些許撕裂,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仍可在交易市場上流通,尚未達不堪行使之程度,而判定無罪。另外,本條規定只處罰「故意損毀」者,如果是不小心放到洗衣機裡洗導致「過失損毀」者,則不必擔心受罰,鈔票殘骸只要符合《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還可以到臺灣銀行兌換新鈔,而不會平白損失金錢。

那如果撕毀其他國家的國旗、貨幣呢?姑不論其他國家的法律是否對此部分有所規範,依前開法條的要件可知,結論是不會受我司法處罰的,所以以新聞中的男子為例,如果當時他撕的是美金之類的他國貨幣,雖然我們一樣覺得可惜,但至少是不會受到我國刑事責任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