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

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


文/蔡麗雯律師

最常聽見的是有人會問:「他亂告我,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理解誣告罪是什麼。「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條至第171條,指告訴人故意用虛假事由對他人提告,想要透過不存在的事實讓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這條法律的用意主要在於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告人」當作報復、尋仇手段,侵害司法權與司法程序運作,侵害國家法益。而依誣告的對象可以再區分為指名道姓的誣告(刑法第169條、第170條)、未指名的誣告(刑法第171條)。


而由前面的解釋可知構成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使人受刑事、懲戒處分」,簡單說明如下:

1.「使人受刑事、懲戒處分」:由於誣告罪只限定於使人受「刑事、懲戒」,亦即只有向警察、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告發」,才有可能構成誣告罪,如果對方只是頻繁提出民事訴訟、行政檢舉、或到處放話等等,雖然令人感到厭煩,但無法用誣告罪來反制。(簡單來說,不是像一般人以為對方亂講話或亂提告就一定可以告誣告)

2.「捏造虛偽事實」:簡單來說,要其明知不實,卻以該等不實內容進行提告。誠如前面所說,常常會聽見的是有人會問:「他對我提告,我拿到不起訴處分,我可以告他誣告嗎?」然則獲得不起訴處分的原因很多,若當時提告之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雖然是基於真實事實,只是缺乏積極證明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就很難說其是虛構事實。但反過來說,若明明有親歷事實,卻以莫須有之事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甚至以自己所為之事實,反指為被告犯罪行為,如此即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是虛構事實。

3.「故意」:其實這個要件跟上一個要件環環相扣,為了提告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提告,顯然就是企圖藉由訴訟來讓對方吃上官司罰責,就符合故意的條件。

由於誣告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因此不論被誣告的人有沒有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有心要偵辦,一旦發現有任何誣告行為,都可以主動開始偵查。而原本被告的人,如果對於被以莫須有之罪名被告而感到氣憤,當然也可以提出誣告告訴反制。雖然被告以後,在追訴期內都可以提出誣告告訴,但個人認為真的要提誣告,即便有其他證據可以顯示其是誣告,最好還是等到這起「被誣告的事件」調查完結,取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再說。因為如等到檢察官確定事實的真假,確定對方是「不實指控」並記載於不起訴書中,這時候以不起訴的證據對提出誣告罪最為有利(如果操之過急立馬提告誣告,萬一最後檢察官就被告的事是偵結起訴,所提的誣告告訴,有可能反而被檢察官認為是罪加一等,另案偵辦誣告)。

誣告罪的存在是在於防止有心人士濫用司法資源來達成自己的目的,因此提出任何刑事告訴之前要想清楚,千萬不要逞一時之快,免得不僅要面對冗長繁雜的訴訟程序,如果最後告失敗反被對方咬定誣告罪,又要再次面對冗長的訴訟,就更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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