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誣告罪與濫訴
文/蔡麗雯律師
憲法第16條雖然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不過大家知道嗎?如果過當地、不當地使用訴訟權利,隨便提告,若是提告刑事可能會有涉嫌誣告罪,提告民事雖無誣告罪問題,但仍有可能遭裁罰喔。
大家最耳熟能詳的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誣告罪須以行為人以「扭曲捏造、無中生有的事實」提起訴訟,目的是要讓他人受到刑事懲處或公務員受到行政罰為要件,並非只要覺得對方無證據亂講話或亂提告就一定可以用誣告反制,尤其當對方提起的是民事訴訟,因為民事訴訟的結果並不涉及刑事或懲戒處分,即便原告編造虛偽事實,亦不會涉及誣告罪嫌。
聽起來若要告,告民事似乎就不會有問題,但其實不然。隨意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並非沒有風險,若其主張於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可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12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被告出庭的日費、旅費(依法院證人日旅費標準定之)及委任律師的費用(由法院酌定合理金額),也將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必須賠償給被告。目的在於防範個人利用國家司法系統進行私人復仇或報復,將提告當作攻擊他人的工具。隨意提告的行為不僅騷擾被告,讓被告疲於奔命,耗費精神、財力,也同時耗費司法資源,包括時間、人力,故有必要遏止不當濫訴的行為。不過,法院對於構成上開處罰條件的認定嚴格,實務上真的開罰的情形十分少見。
此外,因為民事事件需要依照訴訟標的價額預先繳納裁判費,故也比較少人會濫行民事訴訟,但近期,有一則關於濫訴裁罰的裁定就上了新聞。該案件中原告對他人提告,求償3,073億0,730萬7,307元,此求償金額非常的高,依照其請求金額應預先繳納裁判費20億2,946萬8,746元,因原告遞交起訴狀時未繳納裁判費而遭法院命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並未補繳,一般情形下法院頂多依民事訴訟法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但該案件中,法院不但駁回原告之訴,並裁處原告9萬元的罰鍰。遭裁罰的主要原因並不是因為原告請鉅額賠償,而是其提起訴訟時並未敘明應賠償的具體理由,而為法院認定原告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而此次似乎並非該案件中原告第一次遭裁罰,其之前亦有請求其他被告賠償伊94,788,716,993元、169,934,760,400元、9,487,256,256,256,256元之鉅額賠償金,但也都沒繳裁判費且未敘明具體事由而遭裁罰。
司法資源有限,無端興訟除了耗費司法資源,同時也排擠真正需要透過法院解決紛爭之案件,莫要將司法資源當作是個人情緒宣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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