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的刑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近期因新興毒品 #喪屍菸彈(依托咪酯) 風行,許多人會將之混入菸油以抽電子菸等方式吸食,而因為此類毒品係效力很強的鎮定劑,導致吸食者吸食後陷入精神恍惚、難以控制身體等情況,甚至有人因吸食後駕駛交通工具上路的毒駕行為導致肇事,今天就來說明一下其刑事責任。
毒駕與酒駕類似,刑法上都稱之為 #不能安全駕駛罪 ,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一旦毒駕上路被查獲,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倘若因此肇事致人死傷時,依照刑法同條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會予以加重。
另外,因為酒駕和毒駕行為都時常會有一犯再犯的情況,刑法同條第3項針對此類型情形致人死傷時,有特殊加重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因為一犯再犯的情況實務上並不罕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屬於可以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換句話說如果毒駕被查獲時,被告有可能被依現行犯逮捕之外,若檢察官認為被告可能會反覆實施毒駕行為時,即有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最後,因喪屍菸彈(依托咪酯)近期對於社會危害加劇,法務部已經於日前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其改列為一級毒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後續僅須完成「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的程序就會正式生效。也就是之後關於販賣、持有等行為,其刑責均與典型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同視,製造、運輸或販賣之法定刑高達死刑或無期徒刑,切勿輕忽。珍惜生命,請應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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