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等法律中常見的飼主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這年頭越來越多人飼養寵物,甚至把寵物視為毛小孩一般疼愛照顧,但也不免有些飼主輕忽或是未善待自己的寵物,為了確保動物權益,我國定有 #動物保護法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等相關法律,今天就來聊聊這些法規中常見的飼主責任。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什麼?
文/蔡麗雯律師
當法官或檢察官覺得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會有逃亡、滅證、串證等行為時,有可能會裁定羈押,但因為羈押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亦即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符合規定之羈押情形,但沒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以替代羈押的手段─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之,那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意思和規定是什麼呢?
緩刑是什麼?拿到緩刑就萬無一失了嗎?
文/古旻書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種制度稱為 #緩刑 ,主要目的是用以給予被告一個如同留校察看的機會,今天就來聊聊緩刑的相關規範。
雇主可以拒絕特休嗎?
文/蔡麗雯律師
最近有很多三天連假,如果自己再請上個幾天假將形成一個長假,但又不想因此有薪資上的損失,所以有人就打算充分利用特休讓自己享有一個長假好出國。然而又擔心雇主拒絕,導致出國泡湯,故想必有人會疑問雇主可以拒絕勞工的特休規劃嗎?
法人也可以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嗎?
文/古旻書律師
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類型中,包括俗稱精神賠償的 #精神慰撫金 在內,而既然稱之為精神賠償,似乎就只能適用在自然人身上?然而,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 卻作成了不同見解,今天就來簡單介紹一下精神慰撫金的規定以及此號裁定。
信託財產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文/蔡麗雯律師
「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在此制度下,婚姻關係消滅時,會需要就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而所謂的財產,通常即是指自身名下的財產,因而就有引發如果我把財產信託出去,是否一樣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疑義,要理解此部分規定,首先要釐清什麼是「信託」。
什麼是「預告登記」?
文/古旻書律師
俗話說有土斯有財,古往今來土地的價值向來是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也因此時常因為土地所有權而產生糾紛。而現代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中,地政的登記又佔有重要的地位,今天就來聊聊實務上重要的 #預告登記 制度。
遺贈稅大變革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財政部發布的新作業處理原則,明定若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則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但會明確將稅負分開計算,為何會有此一作業處理原則呢?
煽惑他人犯罪與教唆他人犯罪的差別
文/古旻書律師
人會犯罪的動機各異,或是基於個人恩怨,或是基於一時激憤,不一而足。但有一種情形,卻是原本沒有犯罪之意思,卻因為他人的引誘而為後續犯罪行為,此時誘使他人犯罪之人又該如何處置呢?
保護令相關問題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有個17歲少年對母親動粗的新聞,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呢?新聞裡提到了警方已通報社會局介入輔導並協助申請保護令,究竟保護令是什麼呢?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提供者與車手的刑事責任(續)
文/古旻書律師
上次在《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提供者與車手的刑事責任》一文中曾經簡單介紹過相關法律規定,不過因為近年來詐欺過度猖獗,因此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再提高對於詐欺犯罪之相關刑事責任,司法實務也因應出現了一些新的見解,今天就接續這個話題跟大家介紹一下。
栽種可被製成毒品的植栽犯法嗎?栽種後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製造毒品?
文/蔡麗雯律師
有些毒品是經由化學提煉,而有些則是經由將天然植物乾燥、加工而成,如果栽種的話,是否會有刑事責任呢?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提供者與車手的刑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詐騙犯罪在晚近數年可說是日益猖獗,被害者累積的受害金額更是履創新高,在這種環境下政府嘗試透過修正法令的方式遏止詐騙犯罪,今天就來談談 #詐騙集團 、 #人頭帳戶提供者 與 #車手 的刑事責任。
房客欠繳租金如何收回房屋?
文/蔡麗雯律師
實務上,常常遇到房東因為房客各式各樣的理由拖欠租金而想尋求法律解決管道收回房屋,到底該如何處理才比較妥當呢?
淺談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量刑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為了懲治貪官污吏,刑法中雖然已經有 #瀆職罪章 ,仍然另訂立了 #貪污治罪條例 ,作為處罰貪污案件的特別法,此觀貪污治罪條例第1條規定:「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自明。
聊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與負擔
文/蔡麗雯律師
夫妻離婚,因為之後不住在一起,可能也不會頻繁聯絡,因此民法第1055條第1項設有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夫妻雙方於離婚當下通常會約定或者是請求法院酌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然而具有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父或母死亡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何去何從?依照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由中段的內容可知,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後,生存之他方依上開民法規定,即為當然之親權人。
中國大陸企業跨海挖角營業,合法嗎?
文/古旻書律師
科技業係我國護國神山,我國優秀的科技人才更是全球知名,也因此不免引來其他國家企業覬覦挖角。其中與我國關係特殊的中國大陸企業,更不時傳出跨海至我國挖角營業的消息,但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父母可以調閱成年子女的所得資料嗎?
文/蔡麗雯律師
查詢未成年子女(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所得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若法定代理人為父母二人則須共同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方(父或母)代為查詢時,則應檢附另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等文件。隨著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原本父母可以基於「法定代理人」身分查調子女個人資料,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即為成年,父母即已不再是滿18歲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要查調滿18歲子女個人資料,必須獲得成年子女的授權,才能申請。
逃兵的法律責任與坐牢後是否仍要當兵
文/古旻書律師
服兵役是國民義務,但因為服義務役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很多人都會嘗試以各種方式逃避兵役,也有人以為只要坐過牢就不用當兵了,真的是這樣嗎?
遇到職場霸凌該如何處理?
文/蔡麗雯律師
出了學校入了職場,有些人自己或親友可能會遇到職場霸凌,有些人會想息事寧人,不想被當「草莓族」,但狀況卻一直持續,導致身心出了狀況,到底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又可以如何處理呢?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民國112年修法大要
文/古旻書律師
為了保護特定犯罪被害人,我國很早就有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的存在。但舊法規範較為簡單而有改進的空間,到了民國112年終於修正通過新法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將原本的條文從36條大幅增加至103條,以下就來簡單介紹一下這次修法的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