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 星期三

緩刑是什麼?拿到緩刑就萬無一失了嗎?

緩刑是什麼?拿到緩刑就萬無一失了嗎?


文/古旻書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種制度稱為 #緩刑 ,主要目的是用以給予被告一個如同留校察看的機會,今天就來聊聊緩刑的相關規範。


所謂緩刑,依照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簡單一點講,就是過去素行良好,或是即使曾犯罪也是多年之前的事情,然後在本案中法院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才符合緩刑的條件。

而依照上開規定,緩刑都會宣告一定的期間(2年到5年),如果緩刑期滿沒有被撤銷緩刑時,依照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無庸去執行原本法院判決的有期徒刑的意思。不過即便有緩刑,若法院仍有宣告例如不法所得的沒收,依照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仍然必須執行。

實務上,緩刑又可以細分為 #附負擔 緩刑及不負負擔的緩刑,負負擔緩刑法律依據在刑法第74條第2項有詳列,最常見的是例如賠償被害人損害、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也就是被告在緩刑期間內尚須依照法院諭知完成的事項。

拿到緩刑之後也不代表一定沒事,如刑法第75條第1項 #絕對撤銷緩刑事由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簡單的說,就是一犯再犯不應給予機會;或是刑法第75-1條第1項 #相對撤銷緩刑事由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即一犯再犯情況相對輕微,或是沒有履行緩刑負擔等情形,不適合再給予緩刑機會的類型,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一旦緩刑遭到撤銷被告即須依照原本宣告的刑度去接受執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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