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拒絕特休嗎?
文/蔡麗雯律師
最近有很多三天連假,如果自己再請上個幾天假將形成一個長假,但又不想因此有薪資上的損失,所以有人就打算充分利用特休讓自己享有一個長假好出國。然而又擔心雇主拒絕,導致出國泡湯,故想必有人會疑問雇主可以拒絕勞工的特休規劃嗎?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對於特休有基本的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只要任職滿一定期間,雇主就要給予相對應的有薪假。
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至於特別休假需要多久前排定,目前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要幾日,此部分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做約定,但依照勞動部函釋可知,主關機關認為不能限制須在年初即一次排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另若就前開法條文字上來看,原則上特別休假的排定權在勞工,並無須徵得雇主的同意,倘若雇主任意拒絕,恐即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將會處新台幣2萬~100萬元的罰鍰。然而倘若勞工濫用此部分權利,例如在公司最忙碌的時刻排定特休,抑或者同事們有志一同的排定同一天特別休假,將可能造成唱空城,故事實上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但書亦規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是雖然雇主不得無故任意拒絕,但若有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仍能與勞工進行溝通協商,保留一定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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