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 星期四

信託財產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信託財產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文/蔡麗雯律師

「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在此制度下,婚姻關係消滅時,會需要就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而所謂的財產,通常即是指自身名下的財產,因而就有引發如果我把財產信託出去,是否一樣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疑義,要理解此部分規定,首先要釐清什麼是「信託」。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可知,辦理信託時,委託人固然會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然而其是基於為了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讓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雖然財產已經移轉出去,但本質上並非為了讓受託人終局享有此利益,而多是基於受益人之利益。而從定義上來看,信託的受益人並不限於第三人,也有可能包含自身。

而如果受益人就是委託人時,即一般所謂「自益信託」,依照信託法第63條第1項、第65條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因為委託人可以隨時終止信託,拿回信託的財產,故實務上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那如果是他益信託呢?因為依照信託法第3條本文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原則上委託人無法終止信託關係,也未享有利益,故實務上大多不納入剩餘財產計算。換句話說,如果不想將婚後財產與他方配偶進行分配,是否就盡可能辦理他益信託呢?但這部分法律也是有防範的,依照民法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如果被認定是故意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為他益信託,仍有可能被追加計算婚後財產,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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