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的法律責任與坐牢後是否仍要當兵
文/古旻書律師
服兵役是國民義務,但因為服義務役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很多人都會嘗試以各種方式逃避兵役,也有人以為只要坐過牢就不用當兵了,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依照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15條第2項:「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2款則規定:「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也就是一旦滿18歲之男性,原則上除了特殊情形(如免役、禁役)外,均有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的義務。
實務上時常有役齡男子為了避免被徵兵入營服役而躲在國外,可能等到除役年齡後或其他原因始返國,此時構成妨害兵役行為,是有刑事責任的。依照兵役法第46條:「妨害兵役之治罪,另以法律定之。」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那如果坐牢過是不是還要當兵呢?依照兵役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換句話說,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判決,或是累計已經在監服刑三年以上者,才會因為禁役而不用當兵。話雖如此,上開期間比起兵役期間而言,已經明顯較長,似乎也不甚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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