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4日 星期五

聊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與負擔

聊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與負擔


文/蔡麗雯律師

夫妻離婚,因為之後不住在一起,可能也不會頻繁聯絡,因此民法第1055條第1項設有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夫妻雙方於離婚當下通常會約定或者是請求法院酌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然而具有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父或母死亡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何去何從?依照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由中段的內容可知,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後,生存之他方依上開民法規定,即為當然之親權人。


此為立法者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不致發生法定代理人空窗期而設的規定,然而現實上,很有可能未成年子女因為父母離異,已久未與未行使負擔親權的父或母相處,又該如何是好呢?若先前未曾行使負擔親權的父或母也無意行使親權,且有意讓未成年子女繼續與原本行使親權的那一方家族如舅舅、祖父母共同生活,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雙方不妨以委託監護的方式,將部分權利交由舅舅或祖父母。然而如果因為久未聯繫早已失聯時,或者對方知悉後卻不為聞問、擺爛,則不妨透過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的方式為之,由法院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通盤考量,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比較合適。

有人或許會問生前有無方式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方式?依照民法第1093條第1項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約定或法院酌定行使親權的一方,如果死亡時,他方尚生存,將不會是「最後」的一方,所以很遺憾地無法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將尚生存的他方排除。所以行使親權的父母除了要好好照顧未成年子女,亦須好好照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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