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 星期一

聊聊國民法官法民國115年擴大適用範圍一事

聊聊國民法官法民國115年擴大適用範圍一事


文/古旻書律師

國民法官法是司法院先前引以為傲的司法變革之一,雖成效褒貶不一,但仍是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較為特別的一種類型。自民國112年施行至今,第一階段適用範圍係 #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 之案件,然而明年(115年)起,就要開始擴大適用範圍至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案件,今天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按照 #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以知道,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的案件為兩大類,即「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然後排除掉其中「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在前開條件下,倘若是少年犯殺人、傷害致死等罪時,或是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均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程序。

而前述兩種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的類型中,當初考量新法實施尚須時日銜接適應等因素,112年起僅先施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這一類,也就是諸如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等等案件類型,依照新聞報導全國應約有300件上下,此類案件通常比較不會涉及到困難的法律見解攻防,卷證資料數量也通常不至於過多,案件審理重點主要著重在證據取捨以及量刑上,尚屬於素人法官較為容易理解並處理的類型。

然而自明年(115年)起施行的第二種類型「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就有很大的變數了。舉例來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依照刑度來看就會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

然而上開條文所列五款包括各種類型重大貪污,如侵占公有物、藉勢勒索、收取回扣或舞弊、以公用運輸工具逃漏稅、違背職務收賄等,構成要件相對複雜,對於素人法官來說理解上已較為困難;且此類案件實務上卷證資料通常十分龐雜,動輒數十上百宗卷宗,內含數十至上百人筆錄、書證、公文、法令解釋等等,過去職業法官審理此類案件都十分費時,則將來國民法官要如何應對處理,顯然會是重大的挑戰,值得密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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