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鄰居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現代都會區地窄人稠,鄰里之間比鄰而居,難免會相互影響,俗諺有云「千金買厝,萬金買厝邊」指好的鄰居對居住品質的影響很大,然而有時千挑萬選仍然不幸遇到會頻繁製造噪音、惡臭的鄰居該怎麼辦了?
上開情形尤其是居住於公寓大廈更為嚴重,故除了民法針對人格權的概括保障及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此部分亦有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若住戶違反上開規定,同條第5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以出面制止、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如果鄰居涉及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的情形,經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甚至可以聲請法院拍賣該住戶的房屋。然而要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首先必須是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所謂情節重大往往必須是長期、持續且嚴重的違規行為,故要進行相關蒐證。其次,管委會必須要促請其改善,雖然口頭溝通未嘗不可,但仍建議留下相關書面資料。其三,必須要給予三個月的改善期,不能一發函無效果即提出相關訴訟。其四,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會議門檻如規約無特別約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後,才能授權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
面對惡鄰居,除了蒐證後由個人依民法規定提出相關訴訟外,亦可以透過管理委員會及其他住戶團結一氣,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讓惡鄰退散,還大家一個安寧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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