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 星期五

保護令相關問題

保護令相關問題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有個17歲少年對母親動粗的新聞,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呢?新聞裡提到了警方已通報社會局介入輔導並協助申請保護令,究竟保護令是什麼呢?


不幸遭遇家暴時,確保自己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事,保護令是法律賦予家暴受害人防止加害人繼續施暴的命令。保護令的保護雖然不盡全面,但至少多道保護,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當被害人曾被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現雖無人身安全之危險,但「有繼續受侵害之虞」並認為有必要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惟因為通常保護令通常會開庭審理,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到核發需要時日,為被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空窗期,另有得不經審理程序之暫時保護令,以及適用急迫性最高的緊急危險情形的緊急保護令,但後者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聲請。

而所謂家庭成員包含的範圍規範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簡單來說包含現在或曾為夫妻關係、祖孫、叔姪、媳婦、同居人等等,範圍相當廣。即便尚未結婚也未曾同居的(前)男女朋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亦有準用家暴保護令等相關之規定。家庭暴力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以肢體暴力即身體上的踢、打、踹、抓、掐、摑掌為限,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亦都可能構成。

最常見核發的保護令內容有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及非必要聯絡行為,除此之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尚有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等其他必要命令,至於實際會核發的內容會由法院審酌保護令的種類以及每個案的需要而決定,不必然聲請的內容法院會全盤接受。

雖然保護令本身無法根絕暴力,但至少會給予行為人一個警醒,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之規定,違反保護令中關於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裁定內容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而保護令並非永久有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而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因為都是在防堵通常保護令的空窗期,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在保護令核發前,被害人可以撤回保護令聲請,撤回保護令後,等於沒有聲請,若之後情勢變更、有需要仍可再聲請保護令。若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才想取消,則是撤銷保護令,但是切莫因為他人的規勸,或是基於家醜不外揚的心裡,而隨意產生將保護令聲請撤回或是撤銷保護令的念頭,建議深思熟慮多想一想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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