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民國112年修法大要
文/古旻書律師
為了保護特定犯罪被害人,我國很早就有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的存在。但舊法規範較為簡單而有改進的空間,到了民國112年終於修正通過新法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將原本的條文從36條大幅增加至103條,以下就來簡單介紹一下這次修法的大要。
首先要知道的是,無論新舊法所稱的 #犯罪被害人 是指定犯罪,並非所有犯罪類型都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範圍內,以新法第3條第1款規定來說,只有:「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以及「性侵害犯罪行為」才屬於適用本法的對象。
其次,對於被害人本身(或家屬)而言,最重要的幫助方式大致有幾類,一是 #保護服務 ,也就是提供各類保護及輔導(新法第13條至34條);二是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也就是類似家事的保護令制度,防止被告騷擾或恐嚇被害人及家屬(新法第35至43條);三是 #修復式司法 ,透過修復式司法的制度給予被害人或家屬法律以外的輔助(新法第44至49條);四是 #犯罪被害補償金 ,亦即給予被害人或家屬最直接的經濟補助(新法第50至74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其中最直接的幫助方法,畢竟許多案件內被告未必有資力支付賠償,因此透過由國家負擔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可以讓被害人或家屬先獲得一筆補償而不至於立即陷入經濟困境,新法第50條明確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舉例而言,依照新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如殺人案件的遺屬可以獲得之補償金為180萬元。
最重要的是新法在修法理由中明確表示,本次修法補償金性質上已經變成國家補償責任,與舊法時代係由國家補償後取得債權可向被告代位求償(舊法第34條之4第2項:「國家於支付扶助金後,於扶助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但求償權之行使耗費過鉅或礙難行使時,得不予求償。」)完全不同,也就是將補償金與賠償分流,計算上不會混為一談,以強化對於被害人的保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