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出庭,法官可以判嗎?
文/古旻書律師
過去接受諮詢時,常常被民眾問到一個問題:啊對方都避不見面,這樣告他有用嗎?對方不出庭,法官還是可以判嗎?也就是民眾擔心的點在於,如果訴訟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沒有到庭時,是否會因此影響法院的審判?今天就來聊聊與此相關的規定。
疫情下的股東會
文/蔡麗雯律師
最近因為疫情的因素,全國升為三級警戒,相信大家生活一定多少都受到了影響,八大行業被迫暫時停業,可能導致經營者不堪負荷租金成本,面臨解雇員工等問題。即便是一般人,除了外出需全程配戴口罩外,也很有可能遇到需居家辦公,要請假照顧無法送至學校的孩子,在家防疫,這些事相信誰也不願意發生。
十八啦!聊聊民法的「成年」之修正
文/古旻書律師
過去大家口語上說的 #成年 ,其實在不同的法規上並不統一,也因此造成了很多的困擾。最明顯的例子,是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第13條則規定:「(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而刑法第18條則規定:「(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可以反悔說不賣就不賣嗎?
文/蔡麗雯律師
當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屬成立,雙方理應即受到契約拘束、依契約履行。然而往往會發生賣方事後認為賤賣、發現標錯價等原因,不願履約,試問賣方可以單方反悔不賣嗎?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文/古旻書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樣的契約內,常常會見到類似「甲方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類的文字,似乎從字面上來看是表示放棄「先告人」的權利,但真的是如此嗎?今天就來談談什麼是 #先訴抗辯權 。
協議怎樣寫比較有保障?
文/蔡麗雯律師
律師最常遇到民眾問說已跟對方達成共識,可以幫忙寫協議書或幫忙公證嗎?有些人會這樣問很有可能以為協議只要經過律師撰寫或者經過公證,就可以拘束當事人,將來如果一方違約,就可以請求違約的一方賠償甚至可以直接持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究竟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呢?
聊聊更改姓名的法律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不知道大家有無注意過其實新聞上偶而會看到一些人的名字字數很多、很特別的情況?還有,最近因為改名為「鮭魚」的風波引發了所謂的鮭魚之亂,也引起了大家對於姓名更改的一陣討論。事實上,姓名作為識別一個人的重要標示,加上現代係以戶政登記作為管理姓名的方式,我國關於戶政機關登記姓名的主要法規依據為 #姓名條例 ,因此姓名的更改其實是有法律所規定的喔!今天就來聊聊相關的法律規定。
拋棄繼承知多少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有跟大家提過,現在採用全面限定繼承制度,即便沒有拋棄繼承,繼承的子女、配偶也只須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幫父母(配偶)還債,也就是「拿到多少還多少」。不過有些人仍然想徹徹底底地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而欲辦理拋棄。之前也跟大家簡要提過我國拋棄繼承制度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一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三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亦即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惟須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狀方式向法院陳明,之後通常會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次一順位的繼承人,以利後順位繼承人決定是否要繼承或其也要拋棄繼承。今天來跟大家說明要如何具體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與本文相關的主題,亦可參看《我要幫配偶(父母)還債嗎?》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兩篇文章的說明喔)
別亂借帳戶給別人,當心成為洗錢幫助犯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借帳戶給別人,小心吃上官司!》一文中,曾經向各位介紹過關於新聞上時常出現的「出借帳戶給他人」可能構成刑法 #詐欺罪 的幫助犯甚至是正犯,進而需要負擔相關的刑事責任,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先看一下該文,再接續向下閱讀,會比較完整。
過年可以在家賭博嗎?
文/蔡麗雯律師
首先,祝各位牛年行大運、牛運亨通、Happy 牛 Year~過完年上班,不知大家是還沉浸在過年的氛圍裡,還是忙得暈頭轉向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