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說話不算話,構成刑事詐欺嗎?
文/古旻書律師
日常生活中,我們無時無刻都在和他人互動,透過諸如口頭或書面等方式作成各種約定,但往往也不免碰到對方說好的事情事後卻反悔不願意履行的狀況,此時常有人直觀上就覺得這應該是一種「 #詐欺 」的行為,而想要訴諸刑事(如報警)處理。然而,法律上的觀點真的是如此嗎?
偽造畢業證書求職,有什麼後果?
文/蔡麗雯律師
電影《寄生上流》裡,主角靠著妹妹的美工偽造畢業證書,矇騙過關成功應徵上家教,接著讓整家人都跟著進到豪宅裡工作(但那位母親好像其實根本沒有注意看畢業證書就是了),而現實生活中,台清交等知名大學,是眾多學子擠破頭想要進入的學校,為的就是希望畢業之後能憑著代表優秀的文憑,在職場上找到好的工作。同樣地,對於公司,如果能支付一樣的薪水卻招攬到較優秀的人才當然最好。然而在不知底細,未加面試之前,除了履歷是否寫得好,很多公司往往更在意的是從哪個學校畢業。而無法取得高學歷,卻想藉此求得不錯職位的人,就會常常發生有人跟電影一樣,異鄉天開想製作不實畢業證書蒙騙過關。
誰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中的自訴?
文/古旻書律師
現代司法多採「不告不理」的原則,亦即如果沒有人發動(開始)訴訟程序的話,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介入任何紛爭進而進行裁判。因此,無論何種訴訟,原則上都會有發動訴訟的程序的人,例如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我國刑事訴訟中,大多數案件是由檢察官經由偵查程序確認被告有足夠犯罪嫌疑後向法院提起公訴,但也保留了「 #自訴 」的制度,而採公訴與自訴併行制(有些國家則採公訴獨占制,也就是刑事訴訟只能由檢察官來發動而無其他途徑)。
新台幣鈔票不能亂撕,您知道嗎?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有個新聞提到一位男子因工作不順撕毀新台幣鈔票,而被判刑,大家或許除了對於該男子工作不順竟然還有錢可以任意撕毀感到訝異外,對於撕毀自己所有的物品也有刑事責任感到訝異。大家知道有哪些東西是不能隨意撕毀否則會有刑事責任的嗎?
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
文/蔡麗雯律師
最常聽見的是有人會問:「他亂告我,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理解誣告罪是什麼。「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條至第171條,指告訴人故意用虛假事由對他人提告,想要透過不存在的事實讓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這條法律的用意主要在於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告人」當作報復、尋仇手段,侵害司法權與司法程序運作,侵害國家法益。而依誣告的對象可以再區分為指名道姓的誣告(刑法第169條、第170條)、未指名的誣告(刑法第171條)。
什麼是良民證?
文/古旻書律師
坊間時常有各式各樣的傳聞,往往真偽難辨,其中一個最常被大家聊到的莫過於所謂的「 #良民證 」,也就是傳說中有前科就拿不到的神秘證書。但是真是如此嗎?今天就來聊聊良民證究竟是什麼,和它相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三):受羈押後之救濟程序
文/蔡麗雯律師
先前文中提到羈押僅是一種保全的強制處分,在刑事案件被告因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法定羈押事由(譬如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逃亡之虞等)並有羈押必要時,法院才可以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藉此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刑罰執行。然而羈押既只是基於特定目的所為的強制處分,並不是要處罰被告,更何況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確定前,皆應推定被告是無罪的,不能預先為刑之執行,是除了羈押應取得法院准許,縱然被羈押,被告亦享有抗告、聲請具保停押等權利。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二):被羈押了該怎麼辦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於《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一):從羈押禁見聊起》一文中初步向各位讀者說明了羈押、禁見等規定。但對於被羈押禁見的被告來說,或許更為在意的事情是如果被羈押了之後要怎麼救濟等問題,今天就延續前文接著聊聊被羈押了該怎麼辦這個話題。
聊聊國家賠償(二)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文章中提到因公務員的某些行為,或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有所缺失,導致人民受到損害時,可循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應負責的政府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而近日又傳出幾件有可能可以聲請國家賠償的新聞,好比風箏捲女童、武界壩無預警放水等,姑不論此類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或第3條之要件(有關要件部分可以參看《聊聊國家賠償》一文)今日我們來看看,如果成立國家賠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可以要求負全部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