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 星期一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二):被羈押了該怎麼辦

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二):被羈押了該怎麼辦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於《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一):從羈押禁見聊起》一文中初步向各位讀者說明了羈押、禁見等規定。但對於被羈押禁見的被告來說,或許更為在意的事情是如果被羈押了之後要怎麼救濟等問題,今天就延續前文接著聊聊被羈押了該怎麼辦這個話題。


原則上,無論被告是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法官裁定准許,或是在審判中由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均得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來判斷羈押裁定是否合法。

其次,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也就是說,隨著被羈押時間的進展,很可能當初被告受到羈押的原因已經因而消滅。舉例來說,若當初羈押被告的原因是擔心被告跟證人勾串,但是在羈押期間內重要證人都已經訊問完畢,此時被告受羈押的原因既已因重要證人均訊問完畢而消滅,自應納入是否撤銷羈押的考量內。因此,縱然前揭抗告期間經過後,被告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如於偵查中亦得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如獲准許就會被釋放。

另一種情況是,羈押原因雖然仍然存在,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此時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也就是以保證金方式取代羈押,法院則應考量情形決定是否准許。其中比較特別的情形,是若被告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三款情形:「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時,不得駁回其羈押聲請,是屬於法律規定較為例外的狀況,附此說明。

而對於被告而言最差的狀況,就是羈押期間內無論循何種途徑救濟均沒有被准許。惟因羈押是對於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故羈押被告實際上是有期限的限制的,若羈押期滿時是必須釋放被告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長為4個月(原則上2個月,可以延長一次2個月,2+2=4),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之羈押若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最長為9個月(原則上3個月,可以延長三次2個月,3+2*3=9),同一情形下第三審則為5個月(原則上3個月,可以延長一次2個月,3+2=5)。

原先按照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若審判中如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十年有期徒刑之罪時,則無羈押延長期限之限制。不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訂立後,該法第5條第2項就此定有特別規定,即第一審、第二審最長為15個月(原則上3個月,可以延長六次2個月,3+2*6=15),第三審則為5個月(原則上3個月,可以延長一次2個月,3+2=5)。而針對法院所為延長羈押的裁定,被告仍得循抗告程序予以救濟。

另應注意的是,解釋上審判中每個審級的羈押期限是分開計算的,依刑事妥訴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各審級的羈押期限合計不得逾五年,此規定在經發回更審、纏訟多年的案件中對被告權益之保障尤為重要。也因此,法院實務上若被告在押時,該案的審理通常會較為快速而密集的在延押期限內審理完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1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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