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國家賠償
文/古旻書律師
所謂國家賠償,是因公務員的某些行為,或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有所缺失,導致人民受到損害時,可循 #國家賠償法 規定向應負責的政府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今天就來聊聊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
我國國家賠償主要可以區分為兩大類型,分別規定於:(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及(二)同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第一種類型是以公務員(或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參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人民損害時,國家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上跟一般民事 #侵權行為 責任類似,須以具備故意或過失的主觀要件為前提。舉例而言,如果垃圾車在執行職務收取垃圾的行車過程中駕駛不當而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造成該車輛的駕駛受傷、車子受損等等,此時就可能有國家賠償責任的產生。
而第二種類型則是以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損害為其要件,重點在於證明「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以及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採用的是 #無過失責任 的立法制度,不以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例如公園的遊樂設備如果負責管理的機關(或受託管理的團體或個人,參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有管理維護不當,例如年久失修等等,造成小朋友遊玩時受傷,此時負責管理的機關就可能會有國家賠償責任。
要注意的是,目前國家賠償採 #協議先行 制度,即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如果人民在以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前並未先向機關提出請求而行協議程序的話,起訴是不合法的,正確程序須先向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如機關拒絕時,方得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的程序上除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第12條參照),與一般民事訴訟雷同(例如舉證責任等等),且國家賠償亦有時效的規定,此觀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千萬別拖延過久導致時效消滅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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