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 星期一

聊聊國家賠償(二)

聊聊國家賠償(二)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文章中提到因公務員的某些行為,或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有所缺失,導致人民受到損害時,可循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應負責的政府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而近日又傳出幾件有可能可以聲請國家賠償的新聞,好比風箏捲女童、武界壩無預警放水等,姑不論此類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或第3條之要件(有關要件部分可以參看《聊聊國家賠償》一文)今日我們來看看,如果成立國家賠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可以要求負全部責任嗎?


首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很簡單,只有短短17條,不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6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除了國家賠償,除了適用國家賠償法本身外,基本上適用《民法》,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則適用其他特別法。

換句話說,如果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第3條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請注意兩條法條保護的客體有所不同),其相對應的賠償範圍,就跟民法上的個人所為不法侵害一樣,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為目的,被害人損害多少,即填補多少。諸如民法所規定的:侵害生命權所生之(1)生前的醫療費用、(2)殯葬費用、(3)扶養費(民法第192條)、(4)慰撫金(第194條)損害賠償,侵害身體或健康的損害賠償(第193條),侵害身體、 健康、名譽或自由的慰撫金(第195條),對物毀損的損害賠償(第196 條),在國家賠償事件上都可以適用。也因此先前也常在新聞中提到國賠金額高達數百萬元。

當然,國家賠償法既規定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邏輯上,過失相抵(第217條)等規定,在國家賠償事件上都可以適用。尤其先前就曾發生民眾會在颱風天去登山或觀浪,事後發生意外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例,所以除了過失相抵的概念外,國家賠償法第3條針對公共設施部分於去年底增修的第3項、第4項及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就前面所提兩則新聞,亦曾有網友論戰,父母是否沒有管好小孩、有設立警示標語為何還要露營等,而真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當然新聞往往只提供片面的資料,一切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論,這部分由於國家賠償法採協議先行制度,恐需要家屬真的提出請求,協議破局後才能得到的最終司法實務上究竟會如何認定的答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