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1日 星期二

網路消息別亂傳!當心惹禍上身

網路消息別亂傳!當心惹禍上身


文/古旻書律師

自從網路普及後,要轉傳任何訊息只是彈指之間的功夫,毫不費力,也因此令人輕忽了資訊傳播容易且快速並不只帶來好處,也造成了所謂「 #假消息 」更容易散布的負面影響。近期我們常聽到要打擊假消息,但具體來說到底牽涉到哪些法律責任呢?

首先,網路鄉民們最熟悉的莫過於刑法的 #誹謗罪 和 #公然侮辱罪 ,此類犯罪通常是在傳播與「個人名譽」較為有關的資訊時容易發生,較為細節的區分可以參考先前寫過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何差異?》一文。

進一步來說,假如是在選舉期間針對特定候選人傳播牽涉到該候選人個人名譽的資訊時,除了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之外,尚有可能被認為是希望藉由傳播那些假消息詆毀、減損特定候選人的聲勢,以減少其當選可能性,可能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至於其他選罷法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回去看看先前寫過的《一般人可能會碰到的選罷法問題》一文。)。

前面的情況大多是針對「個人」的假消息,但如果今天散播的是類似「災難」或「疾病」之類的假消息,可能就不是單純損害個人名譽,而可能引起社會大眾的恐慌。這類情形在過去資訊傳播不發達的時代可能因為傳播速度慢影響較小,即便如此都會有「三人成虎」、「曾參殺人」這種用來表達謠言可畏的成語出現,影響自然不容小覷。

因此,例如故意散播某處有炸彈之類的假消息,導致民眾恐慌害怕危及公共安全時,就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假設有人故意散播關於某傳染病疫情的不實消息,造成民眾不必要的恐慌時,則有可能觸犯傳染病防制法第63條 #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假消息的行為除了前述的刑事責任外,報章雜誌上較為常見的則是假消息散播者遭到行政裁罰的情況,其依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當然,實務上若遭裁罰者不服提起救濟時,法官仍會考慮個案情節來判斷裁罰有無理由。

至於如果因為散播假消息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自然也有可能需要負擔相對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所以在資訊發達的現代,提醒大家在傳播(包括轉傳)消息前多思考、多查證,切莫輕率為之,以免不慎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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