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 星期三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何差異?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何差異?


文/古旻書律師
 
刑法第二十七章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處罰侵害他人名譽及信用的犯罪行為。其中最為人熟知的不外是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誹謗罪,尤其在網路盛行的現在,網路鄉民更是容易因為網路上未經考慮所作的發言而導致被告的結果,但您是否知道 #公然侮辱罪 與 #誹謗罪 的內容其實是不一樣的呢?


#公然侮辱罪 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接觸的環境下,以某種方式使他人名譽受損的行為,白話來說就是以某種大多數人都覺得「受辱」之行為降低受侮辱者在其他多數人眼中的評價(名譽),例如當眾對他人辱罵髒話、吐口水等等。

而 #誹謗罪 則是指散播關於他人涉及的具體事實,而且該事實足以讓他人名譽受損的行為,白話來說就是以散布給不特定多數人知道「某人做了某事」的方式,讓該某人的評價(名譽)因此降低,例如在網路上散布對於他人不利的謠言等等。

簡單的說, #公然侮辱罪指的是抽象的漫罵 ,也就是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做人身攻擊,不涉及受辱者的特定事實; #誹謗罪指的則是具體事件的指摘 ,也就是散布某人作了某件事情,而聽聞或見聞者可能會因此對某人產生負面評價。

正因為 #公然侮辱罪 只是抽象漫罵,所以無所謂真假問題,通常只是按照辱罵內容的嚴重程度決定刑度的差別,例如網路上流傳所謂法院認證的「罵人價目表」即為一例。而 #誹謗罪 牽涉到「具體事實」的真假,俗話說三人成虎、曾參殺人,便是很好的例子,也因為是牽涉到具體事實,如果過度限制時可能造成寒蟬效應而不利於公益,所以 #刑法第310條第3項 針對符合公益且所述事實為真實的情況特別規定予以不罰。反過來講,如果僅涉及私德,或所述並非實在的時候,即應以誹謗罪論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刑法第311條 定有以善意發表言論符合特定情形下不罰的規定,其中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往往是鄉民在網路上發表意見時,較有機會援用的條文。話雖如此,正因為網路發言容易,更不應輕忽背後隱藏的法律責任,切勿一時激憤或衝動下貿然為不當的發言,否則等到收到警察通知或檢察官傳票發現被告時才後悔就太遲了。

筆者有搜尋到一篇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判決,針對本文提及的相關法律規定花了相當篇幅論述整理,如有興趣可以花點時間一讀要旨,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與本文相關的法律概念。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2%2c%e4%b8%8a%e6%98%93%2c484%2c20130425%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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